说说《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悲伤故事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刚露脸就被改头换面,命途多舛。我们且来说说它的悲伤故事吧。
一、27号公告为什么要大改此表
13号公告推出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被大改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信息的独立性:比如随着财税〔2016〕47号的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被纳入抵扣范围,如果填入原表第13栏和第15栏,暂且不说填法是否正确,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讲,收费公路通行费的抵扣情况无法独立显示,不便于反映和统计信息。
2.信息的唯一性:27号公告采用“按税率或征收率”和“按项目”两种归集方式,而13号公告则不予区分,“按税率或征收率”和“按项目”同时存在,在填报说明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理解为同个项目要填报两行,虽然填报说明有表间关系的要求,但是结构明细表结构并不清晰。
二、两类进项税额不在此表反映
不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反映的为适用分期抵扣的不动产本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不动产方面:《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只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
(2)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是指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但是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相关的进项发票已经扫描认证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次,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所以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可以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所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的表间逻辑为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而13号公告表间关系则为:第1栏的“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本是想反映所有进项税额结构的。
三、如果没有“税率或征收率”怎么办
纳税人可能填报时会感到郁闷,我这张抵扣抵扣凭证没有写着税率和征收率,又不属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等,怎么填报?
填报说明列举了两个例子:
1.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2.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此外,进项抵扣中的其他抵扣凭证,主要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也根据相应的抵扣税率或征收率填入“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的相关栏次。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申报事宜请根据填写说明和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