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收款"开票锦囊"琅琊榜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是否开具发票,各地税局充分发挥想象力,给纳税人送去一个个“开票锦囊”,迎来了又一轮执法口径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的税收新景象,一时间房地产预收款开票江湖形成了“开票派”和“不开票派”“南北分治”的局面。
纳税人纵是麒麟才子,一时也不知用哪个锦囊为好,肿么办?我们且看各派系是怎么形成的吧。
一、开票派
开票派继承了上一届盟主“营业税”的历史遗产,认为不开票无以平息江湖之纠纷,在新盟主“增值税”换届上任初期将可能导致不和谐的局面。虽然就开票本身达成了共识,但开票派内部对开票如何运作存在不同认识,大体形成了三大分支。
元老派:青岛国税扛起开票派大旗
青岛国税首先在江湖上传法,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元老派不乏拥趸,营改增半个月后,5月16日宁波国税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该声明与青岛国税如出一辙。
但元老派的规定只明确限于开具普通发票,没有细节规定,比如开具发票时税率如何选择填写并不明确。
预征率派:河南国税预征率当税率
开票派马上有人意识到仅规定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并不能解决问题,河南国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河南国税要求开票时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此时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义务发生并不等同于预缴税款;二是如果纳税义务发生,但税率为3%并没有法律依据;三是预收款作为含税价如按3%进行含税换算是否合适,当购房者交付余款时含税又如何换算?
山东国税原与同属鲁地的青岛如出一辙,在其《营改增葵花宝典》第一版指引“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第一版完全是元老派的口吻。
后来当它翻到“欲练神功,引刀自宫”那一页时,果断出手,及时更新了《营改增葵花宝典》第六版,改为: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山东国税通过引入“零税率”开票,想将开票停留在技术层面,缓解教义派的攻击,同时加个“暂”字留好后路随时准备再“引刀成一快”。
二、不开票派
河北国税坚持不开票成教义派
开票派分支蔓延,开疆拓土,有人追随,更多的默不吭声。此时为了效忠新盟主“增值税”,河北国税秉承盟主教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不开具发票”的规定,直击开票派的命门,教义派对此欢欣鼓舞,河北国税的江湖地位也不断提升。
税海江湖如此纷乱,纳税人是否需要上一趟琅琊山,跟琅琊阁少阁主也要一个如何开票的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