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3分钟|图文并茂破五第一版:积分的财税处理
卖家销售赠“积分”用于第三方的财税处理(【安心3分钟】收入收益类之销售“积分”问题第5讲)
安心原创||多种商业销售模式下的财税处理之关于“积分”的财税问题梳理(上)
十年前有一次在某大型商城购物,看到商城在办春节大型促销活动,号称“买一百赠一百,买一百元商品赠送一百元代金券,代金券在本商城可以继续购物“。这就相当于所有的商品都是5折啊!于是在一番紧锣密鼓的筹划和兴高采烈的采购之后,手里有了一大把代金券,拿着这把代金券准备继续第二轮采购。但后来,我傻眼了!很多专柜和品牌压根不收代金券,那个费我老鼻子劲儿筹划来的买一百赠一百赠的代金券花不出去?大概有两千呢,不能砸手里吧。带着满心的不愤,又花了两倍于之前采购的时间,买了一堆可要可不要的东西悻悻的回家了。这次购物印象至深,导致我后来一看到商家的买赠活动基本都是绕着走喽~~
最近春节假期,商家的各类促销活动比较多,平时学员问的也多。我私心想着除了应该在视频中反复讲解之外,还是应该把这类有关商家营销活动的财税问题梳理一下真真是好的(没治了,纯专业性的文章总被我的开头搞的不伦不类)。
今天讲的题目是:关于“积分”的财税问题梳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积分”的定义,否则,很容易和其他“代金券”“购物卡”“优惠券”“储值卡”“会员卡”等混淆。如果是“储值卡”“购物卡”之类,顾客可以在卡上用现金充值,这类充值也可以享受商家的优惠,比如‘’充一百赠十块”,但这个不是我们今天讲的“积分”。我这篇文章里所说的“积分”,应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1、不是用支付货币直接购买的;
2、多种经营模式和渠道获得,越消费越提高会员的粘性;
3、未来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抵减货款或者享受优惠。
获得“积分”的目的,不外乎两个,要么是在后续的购物中享受优惠,要么是可以兑换礼品等实物或者服务。
“积分”按照发放渠道的不同分为:卖家直接发放用于本企业后续消费的和平台发放的两种。平台发放的这里我之所以在图一中写成“平台确认”,是由于也有些情况是:虽然是卖家发放但可以用于平台内其他卖家的日后消费,这样从财税角度来看,和单纯平台发放的“积分”的后续财税处理基本一致,所以,我用了“平台确认”以此概括。本文开头说到的“买一百赠一百代金券”,这里的“代金券”的实质,就是“积分”,而发放“积分”的是卖家,这个“积分”发放之后,后续购物在商城规定范围内使用,此处商城的性质,就类似平台。我这里说的平台,是指给买卖双方提供线上或者线下的营销渠道的商家,忽略自身作为卖家的销售环节。比如移动和电信、航空公司等的积分商城,也符合我这里对平台的定义。
区分清楚“积分”不同的发放渠道,是梳理“积分”财税处理的关键。财会函[2008]6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表达中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发放积分和后续使用积分的是同一个主体。
“积分”按照是否需要付出代价分为“消费积分”和“非消费积分”。比如,在京东上每日签到或者晒评价获得的京豆,属于“非消费积分”;在唯品会上因购物获得的唯品币,属于“消费积分”,移动、电信和航空公司的积分属于“消费积分”。“非消费积分”的获得属于平台直接赠与顾客的,而“消费积分”属于在卖家购物后,平台赠与顾客的。以上对于“积分”的定义、“平台”的定义、“消费积分和非消费积分”的定义以及“积分的分类标准”,均是我个人站在财税的角度提出的概念,阅读时可以争以时弊或者行业冷眼,下同。
一、不论是“消费积分”还是“非消费积分”,相对于平台确认的账务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借:销售费用--积分
贷:预计负债--积分
这种预计负债的方法,并没有确切的准则规定,平台一般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对日后消费情况的预估,由财税专业人员作出职业判断预计负债的具体金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要注意,此处的销售费用不属于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范围,要注意纳税调整。
二、卖家销售货物时,如果买家使用”非消费积分“抵现金了,卖家的账务处理如下:
(京东购物截图举例)
借:应收账款--平台23(与买家结算)
--平台积分10(与平台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23+10(买家与平台可能会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应交-增(销)23/1.17*17%(与买家的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交-增(销)10/1.17*17%(与平台的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卖家销售货物时买家使用”非消费积分“了,平台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平台积分10
应交-增(进)-10/1.17*17%(平台与卖家结算产生)
贷:应付账款10
销售费用10/1.17*17%(平台冲回原来预提费用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卖家销售赠“积分”用于本企业的财税处理如下:
(唯品会购物截图举例)
1、卖家第一次出售时(假设购物1元积累1个唯品币)
借:银存1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999/1.17
递延收益101/1.17(按照会计准则递延收益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0100/1.17*17%
2、买家第二次依然在相同的卖家购物时,使用了上次积累的唯品币101,卖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1
递延收益101/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1+101)/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01/1.17*17%(买家增值税发票金额)
以上处理,注意递延收益确认以及转回时的所得税和会计差异处理。
五、卖家销售赠“积分”用于第三方的财税处理
1、卖家甲出售时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1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0100/1.17*17%
2、平台确认积分时
借:销售费用-服务101
贷:预计负债101
3、第三方卖家乙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01(卖家和消费者)
应收账款--服务积分101(卖家和平台)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101/1.17
--平台服务101/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01/1.17*17%(与买家的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交增值税(销)101/1.17*17%(与平台的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第三方卖家乙与平台结算时
平台的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债101
贷:应付账款--乙101
借:应付账款--乙1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01/1.17*17%
贷:银存101
销售费用101/1.17*17%(平台冲回原来预提费用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上账务处理,除了递延收益法在会计准则中有说明之外,预提费用的方法未见明确规定,例举的账务处理以及交易模式,均是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做了简化表述,分别用黄色底色和括号内的文字注明,并做了税务处理以及财税差异说明,供大家参考。特别是对于电商平台来说,交易财税处理虽有共识,但也因为营销模式灵活多样难免统一,比如,卖家和平台的往来款项以及交易结算方式期限等。本文套一句老话也是笔者真实的想法:抛砖引玉,e on~~
--安心完成于2016年春节年初四
片头的《安心3分钟视频》是“积分”所涉及财税处理的其中一个视频,后面的文章是按照文章标题对视频所涉及内容又做了进一步详细解释。这句话正反都可以说,希望以我的这种形式中,视频和文章都可以相互补充吧,今天是农历2016年大年初五,破五了,不破不立。有缘看到本文就使劲留言吧,您敢写我就敢发,最后拜个年先,拱手礼,嘎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