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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深圳人大代表、信永中和专家郭晋龙炮轰"IPO上市补助"政策

信永中和研究院 / 20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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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郭晋龙认为,近年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的旨在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IPO补助政策”,试图利用财政资金补助手段,迅速实现“上市企业家数排名、融资量考核、GDP增长”等政府绩效目标,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公、企业行为扭曲、资源配置无效、违背社会公平、超越政府本分”五大负面效果。

    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信永中和研究院院长郭晋龙认为:近年来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的旨在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IPO上市补助政策”,试图利用财政资金补助手段,迅速实现“上市排名、融资考核、GDP增长”等政府绩效目标,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公、企业行为扭曲、资源配置无效、违背社会公平、超越政府本分”五大负面效果,应予尽快废止。

    不久前,在厦门召开的会计专家研讨会上,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信永中和研究院院长郭晋龙对近年来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政府出台的“IPO上市补助”政策提出强烈批评,得到著名会计专家--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教授及多位与会会计专家的力挺和支持。

    郭晋龙认为,近年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的旨在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IPO补助政策”,试图利用财政资金补助手段,迅速实现“上市企业家数排名、融资量考核、GDP增长”等政府绩效目标,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公、企业行为扭曲、资源配置无效、违背社会公平、超越政府本分”五大负面效果。

    1、无视市场激励

    为什么中国企业挤破头、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谋求快速完成IPO之路?造成近年来证券市场“IPO堰塞湖”奇特景观?因为IPO上市后,能给企业、股东与高管带来以下好处:1)首发融资;2)高管股权激励;3)二级市场财富效应;4)后续融资便捷;5)提供风险资本退出通道;5)并购重组机会;6)提升公司治理与盈利模式等。

    可见,资本市场已经有足够的手段和力量,对企业家及高管团队选择IPO之旅进行激励;目前IPO企业趋之若鹜,各地政府陆续出台IPO上市补助政策,令人匪夷所思!不仅导致各地政府竞相攀比,对非上市企业来讲,又造成市场竞争不公。

    2、企业行为扭曲

    在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企业步入IPO之路,一般需要多年谋划、规范与准备,上市仅仅是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之一,并非其最终目标;但是在中国,各地政府部门似乎比企业更热衷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在IPO补助政策设计上得到淋漓尽致体现,比如许多地方政府都规定:在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验收辅导、IPO过会上市等不同阶段,均给予金额不等的资金补助;在政府鼓动与补助政策推动下,导致不少企业上市行为扭曲并追求短期的功利,抱着“撞大运”或“试试看”的心态,即便不具备条件,但为了拿到IPO过会之前不同阶段的资金补助,也匆忙启动IPO计划,影响了企业既定战略目标的实现。

    3、资源配置无效

    与企业IPO上市之后的募集资金相比,区区上百万元的IPO补助资金,有些企业并不珍惜,将其用于奖励为上市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或公共关系维护支出,有些企业甚至用于庆功酒会与纪念品发放等。古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今有“不知纳税钱,分分皆辛苦”,造成财政资源无效配置与严重浪费,违背了财政支出的效益原则。

    财政支出效益原则,是以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基点,遵循市场效率准则来安排财政支出,优化资源配置,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各地政府的“IPO上市补助政策”,不仅颠覆市场效率,而且挑战社会底线。

    4、违背社会公平

    企业是否上市?何时选择上市?纯属于企业自身的抉择,政府应扮演“市场守夜人”的角色,公平地为所有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维持社会秩序。至于要鼓励扶持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战略的特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税收制度安排,为所有经营该等产业的企业给予平等、公平的税收优惠。财政学原理告诉我们,财政支出应首先坚持公平分配原则,通过再分配纠正市场机制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公平状况,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而IPO上市补助政策,却是将纳税人的钱,补助给少数上市企业,让富者越富,既有违财政分配公平,又有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学基本常识。公平地照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财政支出赢得民心的基本条件,更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也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源泉。

    5、超越政府本分

    政府的职责是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因而应该把财政资源配置到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事务和领域中去。公共事务或领域具有如下特征:⑴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只有社会出面组织和实施才能实现的事务,如国防安全、行政司法、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⑵家庭和企业不愿办,而又是社会所必须办的事务,如公共卫生与环保等;如教育⑶虽系一般社会成员可以办,但唯有社会为主体去举办,才能有效的协调社会成员利益的事务。

    公共产品与公共事务属于市场失灵领域,只有财政资源能担负起责任;而纳税人的IPO上市事宜,则属于私人产品,通过市场竞争手段和市场激励机制完全可以解决,并且比政府干预手段解决得更好、更有效率。因此,动用财政资金补助企业IPO上市,不仅超越政府本分,更会导致政府滥用职权,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郭晋龙表示:不仅IPO上市补助政策应予废止,其他类似政府补助政策也未达到预期目标,应予检讨修正!有些政府官员对自己的上述意见并不愿意听,甚至表示坚决反对;但是作为专家,特别是作为人大代表,要秉承独立思想、恪守社会良知,一定要向公众说真话。尽管人大代表及专家的力量比较渺小,但是政治民主与社会进步需要每一位社会公众长期不懈的参与和推动,对此他充满信心和希望!

    (摘自“信永中和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附录:《深圳市IPO补助政策汇总》

    (一)深圳市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

    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

    对我市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310万元;在海内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210万元。

    3、《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

    对拟在境内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深交所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境内除深交所外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一年内返回深圳市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二)南山区

    1、《深圳市南山区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深南发〔2014〕1号》

    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对企业完成上市改制和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融资扶持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30万元补助;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补助。

    (三)保安区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

    分三个阶段进行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贴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补贴80万元,上市后补贴90万元,总计补贴2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补贴提高20%。

    (四)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1)完成上市辅导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

    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1)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3)境外上市奖励

    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最高奖励80万元。

    (五)罗湖区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资助,对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六)龙华区

    1、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科技企业上市资助类)实施细则》

    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申请企业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2、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企业上市资助类)》

    分三个阶段进行资助,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资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资助80万元,成功上市后资助100万元,总计资助210万元。

    (七)盐田区

    《深圳市盐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20万元;

    (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50万元。

    (3)经区经促局备案认可,并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

    (八)龙岗区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股份制改制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80万元;完成上市企业的扶持额固定为45万元。对同一企业集团的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上市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申请。

    (九)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1)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每家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3)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各再资助不超过7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资助,也可以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资助。

    (十)大鹏新区

    《大鹏新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3〕71号)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

    (十一)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培育类)》

    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90万元。

    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其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与上一年度总税收(个人所得税除外)对新区财政贡献增加额再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专项资金;也可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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