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间借贷相关财税问题必看文件总结--从关联方借贷说财税差异
前两天,姬金玲老师在自己的微信订阅号发表了一篇文章:《赵国庆PK无锡地税:关联方之间无息借款,征不征营业税?》,我在朋友圈转发了此文,并且附注感叹:
1、不是人人都敢于说PK这个词;
2、非关联方的无息借款没解决干净;
3、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独立判断;
4、也许有人被曲解划错了方阵。
我的意思是:第一很佩服姬老师的专业角度和专业胆量,第二第三都是个人专业看法,第四的意思是,世界上除了我们自己的看法之外,还有一种看法就是别人认为的我们的看法。长话短说,上图:
关联方借贷涉及的财税问题,有些的确还没有得到彻底明确。昨日微信偶遇浪子王骏老师,聊到我的研究方向,我啰嗦了一大堆,解释我为什么把自己的研究方向定为财税差异分析,我说:“这个课题应该是最宽泛最杂乱最可以自定义并结合文件时实效性探讨的课题”。他接着说:“其实这个恰恰在我们今天看来实务应用不那么重要”,蠢笨的我没有顺势问一句:那您觉得我应该定到哪个方向呢?而是继续据理力争道:“给我点时间,我想我把我理解的财税差异真正搞透彻之后,您定什么我都能对付啦(呲牙傻笑)”。
我想,今天的文章就从“民间借贷中常见财税问题”这个思路捋一捋。解决问题的角度应从下图开始:
《图一》安心字写的不好,请将就~~
解决问题的起始点按照箭头先左再右自上而下,相关涉及法律规范归纳如下:
一、是否是“关联方”的定性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
2、《公司法》
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6、《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7、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8、深交所、上交所信息披露等各号备忘录等。
(不论是否关联方以下参考法律法规均适用)
二、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合法性判断
1、法(民)发【1991】21号:可参考,已失效;
2、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犯罪以及处罚);
3、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非金融企业、职工集资、P2P借贷等规定;
4、法释【1999】3号: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判断;
5、《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
三、借贷客体合法性判断
(一)利率:
1、法(民)发【1991】21号:4倍已失效;
2、法释【2010】18号:
(1)利率:x<24%, 24%<x<36%, x>36%三种利率下的法律意义;
(2)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意义。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什么是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证券法》:公开发行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
5、《合同法》: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借款利率规定。
(二)证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章节;
2、《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提供证明资料;
4、国税函【2009】777号:自然人借款的税前扣除标准;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
6、法释【2015】18号:借据、收据、欠条、金融机构的转账证明等;
7、国税发【2009】31号:借款费用的扣除、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的分摊。
(以下适用关联方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章节;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范围;
3、财税【2008】121号:债资比例的规定、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4、国税发【2009】2号: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
5、国税函【2009】777号:自然人属于关联方借款的操作。
二、营业税相关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范围;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国税函发【2009】156号: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也缴纳营业税;
4、财税字【2000】7号:统借统还;
5、国税发【2002】13号:代理统借统还。
6、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是否属于集团内部统借统还。
三、印花税相关规定:
1、印花税暂行条例: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2、国税发[1991]155号 :其他金融组织的定义;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需要贴花,统借统还中的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贴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资金使用方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需要贴花。
另外,相关刑法、民法、履行地地域管辖权等非财税法律和文件以及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文件等较为清晰问题此处不做说明了。
回到文章的开头,选择“财税差异”这个研究方向之后,我把财税差异分解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单纯的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属于狭义,广义的财税差异包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等相互间及其与税收法有关的不同部门法之间以及税法与税收的差异分析,而且更多的魅力在于“不同税收相关部门法之间”以及“税法与税收”的“税税”差异分析,“税法与税收”这种差异,简单的说,是各类税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与如何操作这些文件的差异(这里的“税法”,也是广义的,其包含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其他部门法系的文件),这些文件中规定的相互结合及其与实际操作时的差异分析,有时候是没有固定的标准可以简单非黑即白的判断的,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财政状况不同的经济决策,做出有利于保障税源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参考不一定有利于推广的“举个栗子”式的判断。“税税差异”不具有普遍性,不是所有的税收规范及其与税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操作时都存在差异问题,但这种差异不少见,且具有持续性,即,一旦出现这种“税税差异”,在没有更加完善的制度出现之前,这种差异在各地都会出现且会持续存在,那么各地是否可以相互参考判例呢?这种差异特别容易引起纳税风险和税企争议,当然,也是促进各项法规制度趋于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
综上所述,通过“关联方无息借款是否缴纳营业税”这个引子,全面梳理关联借款问题的过程比较有趣儿,各地实际操作中也不乏“精彩”,我把这类问题划入“税法与税收”的“广义财税差异”之中。
以下问题,属于民间筹融资过程中坊间经常有探讨的问题,归纳一下,大家有分享的请和我联系:
1、对非法集资判例的标准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2、非关联方无息借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关联方无息借款是否纳税?以及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核定?
4、职工集资中对职工的定性?
5、自然人借款的票据问题?
6、借款合同统借统还合同的规范性?
7、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包含浮动利率
8、权责发生制未实际支付的可否税前扣除(跨年计息)?
9、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代扣代缴?
10、统借统还的利息分割单是否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