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只是一般纳税人审批程序而非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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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能误解误读,不是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的标准,而是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
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94项,其中第25项为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第26项为取消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对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一项,我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能误解误读,不是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的标准,而是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标准目前没有变化,按照标准认定的审批程序发生了变化;同理,取消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不是取消了您是否符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而是取消了对标准的审核程序。一个是“审批”,一个是“审核”,都是程序,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征纳税管理环节的调整。
那么,取消之后如何实际操作呢?截止今日,我们只有国发的这个文件,相信具体的操作性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很快公布具体的法律规范。
针对这一事项,我把涉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事项的一些法律规范整理给大家,为您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提供参考:
我想,对于取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涉及的相关文件,您也可以以此类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