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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发生了一笔业务招待费……

何广涛 /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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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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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现在,一个工程项目动不动十几甚至几十亿元,工期动辄七八年,可以这样讲,有的项目有时候比一个公司的规模还大,项目法施工模式下,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交际应酬人情往来不可避免,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项目部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这种扣除基于一个前提,即只有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业务招待费,符合条件的方可扣除,而目前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为了业绩考核的方便,将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予以对象化,即直接计入了施工成本,体现在「工程施工」或者「合同履约成本」下面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我看到了一个稽查案例,摘录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2019年10月至12月工程成本中列支招待费53,415.68元、2019年12月结转不属于企业发票入账成本8,182.00元。

    ……

    你单位2019年超标准列支招待费21,366.27元和不属于你单位的发票入账结转成本8,182.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77.00元的行为为多列支出属于偷税。」


    正确做法是:业务招待费应当计入期间费用,与本项目有关联的计入管理费用,与拟投标项目有关的计入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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