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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领读]14号准则第1条到第3条,收入总则

藺龙文 /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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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则领读
  • 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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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14号准则渊源与目的】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强调日常活动,排除营业外收支等】

    【强调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指收入带来利益流入。有人说亏损就不代表利益流入了,其实是误解了收入概念,会计上“收入”是“流入总额”,与费用是相对概念,而“亏损”是利润概念,相当于通常意义上“净收入”一说,净流入概念不是会计上收入】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强调经济利益流入不是投资者投入造成的】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客户”概念的界定,导致用资产抵债时,不是与“客户”的交易,再加上第2条强调“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准则作了相应调整,存货抵债不再确认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法律约束力,强调有具体内容,排除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战略合作协议”一类合同】


    作者
    • 藺龙文 CPA培训讲师,为贵阳市南明区国税局、贵阳市国资委、兴义市国税局等多家单位授课,多家大型企业财务顾问,曾任职万达客车,老干妈等知名企业,一年之内通过会计师3科,税务师5科,注会6科考试。文章以通俗易懂,启发思维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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