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14号准则第1条到第3条,收入总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14号准则渊源与目的】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强调日常活动,排除营业外收支等】
【强调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指收入带来利益流入。有人说亏损就不代表利益流入了,其实是误解了收入概念,会计上“收入”是“流入总额”,与费用是相对概念,而“亏损”是利润概念,相当于通常意义上“净收入”一说,净流入概念不是会计上收入】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强调经济利益流入不是投资者投入造成的】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客户”概念的界定,导致用资产抵债时,不是与“客户”的交易,再加上第2条强调“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准则作了相应调整,存货抵债不再确认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法律约束力,强调有具体内容,排除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战略合作协议”一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