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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这个上市公司究竟算不算偷税

李冼 /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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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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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近日,某上市公司披露:请境外企业代持股,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算不算偷税。现与大家探讨。

     

    一般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实务案例】

    近日,FS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披露:

    1998年,Q先生在开展业务时认识了W先生。W先生长期居住在美国,当时主要从事化工品贸易活动并于1998年5月在***州设立了美国RX公司,持有美国日欣100%的股权,担任董事长。

    2000年6月,为开拓国际市场,Q先生要求W先生以美国RX公司名义代其与FX化工厂合资设立FS公司。

    2000年8月,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外经(2000)资字第**号”《关于合资建办<某某FS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某某FX化工厂与美国RX公司设立FS公司。

    2000年8月,**省人民政府向FS公司核发了“外经贸*府资字(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0年11月,FS公司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1年初,Q先生要求W先生以美国RX公司名义代其出资10万美元。

    2001年2月,W先生安排从美国RX公司的账户向FS公司的验资账户汇入了10万美元。

    2001年2月28日,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会验(2001)外字第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FS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31.25万美元,其中富士莱化工厂以等值人民币出资21.25万美元,美国日欣以美元现汇出资10万美元。

    2001年3月,Q先生按W先生的要求将出资款及利息合计11万美元归还。之后,W先生与Q先生也没有其他的往来和联系,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

    2011年4月,Q先生代美国RX公司与FX化工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美国RX公司所持FS32%的股权转让给FX化工厂解除代持关系

    2015年7月13日,W先生出具确认函并经某市公证处公证,W先生确认,“该中外合资实际上是Q先生以美国RX公司名义的投资行为,美国RX公司委派的外方董事,实际都是挂名董事,未参与经营管理,合资期间Q先生代为签署了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应当由外方董事授权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对其所有的代签署行为无任何异议;现在FS公司的资产权益及经营活动与我及美国RX公司无关,我和美国RX公司在FS公司不拥有任何权益。”

    综上,美国RX公司与Q先生之间的代持关系真实,代持解除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FS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美国RX公司与Q先生之间的代持FS公司32%股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主席令2001年第48号)规定,FS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因此,FS公司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FS公司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FS公司是否属于偷税呢?

    如果属于偷税,税务机关是否是否能对FS公司处罚款呢?

     

    提醒:暂停30秒,再往下看......

    每日一税告诉你:这不是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FS公司没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也没有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更没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因此,尽管FS公司是假外资企业,税局也不能定性为偷税。

    各位老师,你怎么看?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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