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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运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和应付客户对价区分案例

藺龙文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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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 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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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预制菜加工销售企业,主要经营模式是车间加工为净菜(生菜),销售给客户后,客户食堂进行烹饪。

    因为某一类客户的特殊原因,与客户签订净菜销售单价相对较高,但是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我公司按照每人每餐一元的标准承担食堂工人工资社保及水电费。

    在价款结算环节,客户先支付净菜采购金额,我公司再将食堂工人工资及水电费支付给客户方,由客户方“代付”工资社保及水电费。

    针对这类合同,现在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公司此类业务属于餐饮业务,因而将食堂员工工资社保与水电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公司属于净菜销售,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社保及水电实际上是客户的支出,对于我公司而言属于“应付客户对价”,账务处理上应该冲减收入

     

    【解答】上述两种观点对于毛利没有实质影响,但是对毛利率财务指标计算存在影响。

     

    在判断上述支出属于合同履约成本还是应付客户对价时,判断思路如下:

    1、食堂工人的聘用、考核、解雇由谁负责?薪酬标准由谁决定?如果由客户决定,倾向于应付客户对价;如果由企业决定,则倾向于合同履约成本。

    2、分析商品验收及控制权转移环节。如果验收环节是对“净菜”进行验收,企业对净菜承担质量保证,那么倾向于应付客户对价;如果企业对经烹饪的熟食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则倾向于合同履约义务。

     

    在判断时,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根据问题所提供的情况,本文倾向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处理。在实务中,可能是因为客户预算等原因,将职工食堂人工开支全部混入食材采购预算项目,导致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签订净菜销售合同,然后通过补充协议要求企业承担食堂工勤支出。比如某些特殊背景下,食材采购支出由政府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来源弥补,从而导致客户有进行合同特殊处理的动机。

    蔺龙文

    作者
    • 藺龙文 CPA培训讲师,为贵阳市南明区国税局、贵阳市国资委、兴义市国税局等多家单位授课,多家大型企业财务顾问,曾任职万达客车,老干妈等知名企业,一年之内通过会计师3科,税务师5科,注会6科考试。文章以通俗易懂,启发思维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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