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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何广涛 /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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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礼品赠送
  •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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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目前发票已经实行编码管理的背景下,企业购买手机、电子产品、年货、购物卡、购油卡等,往往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进项开给你了,请问你的销项去哪儿了?我曾经在税乎网上看到一则税务文书,一个个体工商户购买了1900多万元的方便面,但是销项一直没有体现,税务机关限其限期向税务机关说明向南京某公司购进的1900多万元货物(方便面)的去向,或者向税务机关提供你处处理该批货物的相关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禁止企业对客户的交际应酬,对应费用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对外赠送礼品,建议大大方方入账,规规范范进行税务处理,切忌以其他费用发票冲账(属于虚开),好心办了坏事。

     

    假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把价值3390元(税率为13%,购买时取得专票)的礼品(应税货物)赠送给自然人张先生,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甲公司向张先生赠送礼品,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增值税的处理;二是企业所得税以及费用的处理;三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甲公司将够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由于礼品的购买时间与赠送时间通常间隔很短,因此,甲公司可以按照3390元的价格作为销售额。

    购进礼品对应的进项税额390元可以勾选抵扣,同时在附列资料一“未开票销售额”栏次,填报销售额3000元,销项税额390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甲公司赠送的是购物卡或者购油卡,购买时取得不征税的发票,赠送时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

    2.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假定向张先生赠送的礼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存货等    3000

      进项税额  390

      贷:银行存款          339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390

      贷:存货等      3000

        销项税额     39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假定甲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金额没有超过营业收入的0.5%,则应纳税调增3390×40%=1356元。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那么扣缴的金额应当是按照多少呢?是按照含税的3390乘以20%还是按照不含税的3000乘以20%?换言之,张先生取得的礼品收入应该是多少呢?答案显然是含税价3390元,只要你静下心来想一想就会知道,甲公司向张先生馈赠时,它确认的费用就是张先生的收入,因此应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为:3390×20%=678元。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这个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是如何实现的呢?

    (1)张先生支付现金(微信、支付宝)678元给甲公司

    借:库存现金  678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78

    这种做法的可行性近乎0。

    (2)甲公司承担,先挂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收款  678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78

    这种做法是革命群众喜闻乐见的做法,先挂往来再说,至于往来挂后的清理,以及能否在税前扣除,我暂且不管,也许过几天我就辞职了呢。

    (3)把3390元视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后支出,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甲公司的费用,即业务招待费入账金额变为3390÷(1-20%)=4237.5元,应扣个税为4337.5×20%=847.5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84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7.5

    也有观点认为可直接按照678元计入业务招待费。

    以上三种做法,本人倾向于第三种做法。

    接下来问题又来了,甲公司在进行扣缴申报时,需要录入张先生的身份信息,这个身份信息的提供估计又有较大的难度。但是,不用担心,体贴的税务总局早已看穿了一切,在申报系统里提供了汇总申报功能,只要你把税交了,我才不管你到底送给了谁。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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