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预收款的四个要点,你知道几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要正确把握「不征税预收款」的内涵,以避免涉税风险。
1.不征税预收款特指「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取的款项
财税〔2017〕58号之所以延后建筑服务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为了避免出现「销项在前,进项在后」从而早交税的窘境, 因此,不征税的预收款特指施工活动尚未开始,进项尚未取得,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实际支付的预收款。
建筑企业项目施工活动开始后收取的款项,无论甲乙双方支付此款项的名目是什么,均不属于「不征税预收款」,而应按照工程进度款进行处理。
例 甲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2020年12月1日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项目所在地也在海淀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实际开工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实务中,可以参照发包方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2020年12月20日收到预收款545万元,同日向乙公司开具不征税发票。
分析:此笔预收款属于不征税的预收款,甲公司2021年2月申报期无需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申报此笔销售额,但需要预缴增值税。
注意:
(1)如果A公司违约,实际支付预收款的时间在2021年1月5日,则此笔款项就不属于不征税的预收款,不能开具不征税的发票,此笔款项就变成了发生纳税义务的进度款,无论甲公司是否向A公司开具发票,甲公司均需要在2月申报期在附表一申报销售额,但无需预缴增值税(都在海淀区);
(2)如果A公司不接受不征税发票,甲公司向其开具了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有人说这是虚开,笔者不以为然),则此笔款项也不属于不征税的预收款,也需要在附表一申报。
(3)假定2022年1月1日项目主体结构施工结束以后,进入机电安装阶段,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甲公司预付的机电设备备料款3000万元,这个备料款能否作为预收款处理呢?答案是,不可以,属于同一个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款项,需要按照进度款进行纳税申报。
2.收到「不征税预收款」,无论是否跨地级行政区,都必须要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收到不征税的预收款,无论其机构地和项目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均需要预缴增值税,这种预缴属于「时间上的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进度款的预缴不一样,后者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以上例为例,甲公司机构地在海淀区,项目地也在海淀区,但由于收到的是预收款,就必须在机构地(海淀区)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工程开工之后再收取的进度款,就不用预缴了。
预缴的时间也需要注意,财税〔2017〕58号文用的表述是「收到预收款时」,因此应当是当月就要预缴,2020年12月预缴,完税凭证上税款所属期是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
如果收款时间是月底,当月来不及去预缴,可否延迟一点呢?这个也是没问题的,具体可参见2016年17号公告第12条。
预缴增值税会不会增加甲公司的税负?一般而言不会,因为这个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甲公司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其他项目的应纳税额(即便是简易计税项目,也可以抵减)。
3.预缴时候可以扣除分包款,这个分包款可以取得不征税发票,也可以取得征税发票
预缴增值税的基数是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这个分包款对应的凭证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分包方开具的是612不征税发票,二是分包方开具的是征税发票,比如说是专票。
这两种凭证均属于合规凭证,均可以在总包方预缴时候差额扣除,但是,凭证的取得时间应当在总包预缴之前,否则无法扣除。
以上例为例,甲公司同月支付专业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09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公司应预缴增值税(545-109)÷1.09×2%=8万元。
4.要关注二次预缴的基数调整问题
所谓二次预缴,特指异地项目收取预收款预缴一次(时间上的预缴),纳税义务发生又预缴一次(空间上的预缴),二次预缴的时候要把已预缴的预收款从应预缴的价款中剔除,把已扣除的分包款从扣除项目中剔除。
假定上例中,项目所在地不是在海淀区而是在房山区,2020年12月甲公司按照(545-109)÷1.09×2%=8万元已在房山区预缴。
2021年5月,甲公司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21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前期预收款545万,实得款项1635万元,此时,甲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带税率发票2180万元,而且需要在房山区二次预缴。调整时应剔除前期已经预缴的预收款545万元,即以(2180-545=1635万元)作为应预缴的价款。
2021年5月,甲公司共取得分包款的发票共计327万元,但要将预收款预缴时已经扣除的分包款109万元剔除掉,即以(327-109=218万元)作为分包款。
甲公司二次预缴的应预缴税款=(1635-218)÷1.09×2%=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