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订立合同时未主动告知甲方其属于中小企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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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那么如果没有告诉对方会有什么结果呢?《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最近看到一个案例,乙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曾告知甲方其属于中小企业的身份,人民法院未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保护其利益。
为此提醒广大中小企业:一是在招投标阶段或者订立合同前,要主动告知甲方,你属于中小企业,二是要留存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比如,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向甲方出具《中小企业告知函》,同时要求甲方签收。
案例摘自:(2020)粤0105民初30763号
根据合同及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被告应于2018年11月10日前付清货款,本院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原告主张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曾告知被告原告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酌情调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超出上述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