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23)
1、企业有权选择是否回购
【案例】
A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7月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11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作为A公司的会计,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
本例中,回购价格110万元不小于原售价100万元,应按照融资交易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其他应付款 100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万元(10/5)。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3)2020年11月30日回购商品时,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为110万元,增值税额14.30万元,款项已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0
财务费用 2
其他应付款 108
贷:银行存款 124.30
【启示】
如果客户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且回购价小于原售价,则作为租赁处理【销售方类似出租方,客户类似承租方】;如果客户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且回购价不小于原售价,则作为融资处理【如本例】。
2、客户有权选择是否回售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空调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650万元。合同规定,如果8月30日以前乙商场未将该批商品出售,乙商场可以要求甲公司在10月1日前按市价购回。甲公司预测,七、八月份为空调销售旺季,估计乙商场售出该批空调的概率为60%。现空调已发出,货款已收回,该批空调的实际成本为4000万元。作为甲公司的会计,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
(1)2021年5月1日发出商品暂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0
贷:库存商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
(2)2021年8月30日,乙商场销售了50%的空调,该批空调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则甲公司应对已实现的销售确认收入,按实现销售的比例结转成本,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按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3)2021年10月1日,剩余的空调的市场售价为2200万元,小于原售价,根据合同,甲公司全部回购,回购空调已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0万元,增值税286万元。
借:库存商品 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6
贷:银行存款 2486
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500万元。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0
贷:库存商品 500
(4)2021年10月1日,如果乙商场愿意继续销售该批商品,则甲公司应及时确认剩余的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和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启示】
1、客户具有行使回售权的重大经济动因,且回购价小于原售价,则按租赁处理【销售方类似出租方,客户类似承租方】;客户具有行使回售权的重大经济动因,且回购价不小于原售价,作为融资处理。
2、客户不具有行使回售权的重大经济动因,且回购价小于市场价,则按附有退货权的销售处理【如本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