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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故事|合伙烦心事--以公证形式变更合伙人,要工商局干吗

审计云 /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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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
  • 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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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历经数次变更,虽然其向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不能免除上诉人应当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也不能以公证方式代替工商登记的法律效果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管理,虽然经历过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程序调整为备案制,但作为股东(合伙人)的合法身份,必须历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决议、工商变更登记、财政部门备案变更三个法定程序,这已成为业内基本的经营规则和监管制度。

    CPA诉讼故事》前期已关注多起因股东(合伙人)变更,因履行手续不完备而引发司法诉讼的案例,由此也导致了行业内存在的“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违规执业行为。

    本期关注的这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只采取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始终未按工商登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最终导致新入伙合伙人无法确认合法身份的尴尬。

    本案例涉及的行政诉讼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AD:行政卷》第209页。


    2001年12月6日,贵阳华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经贵州省财政厅批准,在贵阳市云岩区工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4名合伙人包括杨治忠(22.5万元,45%)、唐耀庭(15万元,30%)、向永兰(10万,20%)、刘险峰(2.5万,5%)。

    刚登记完不满两个月,2002年2月1日,贵阳华正的4名合伙人变更为杨治忠、刘险峰;7月31日,合伙人再次变更为杨治忠、唐丽波;8月12日,合伙人第三次变更为杨治忠、龚胜。

    上述三次合伙人变更中,贵阳华正并未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而是向贵阳市云岩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取得两份公证书。

    2019年4月30日,贵阳华正的合伙人第四次发生变更,原合伙人龚胜退伙,其股份由新入伙的陈建受让。

    这一次,贵阳华正想到了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6月21日,贵阳华正拿着2019年4月30日杨治忠、龚胜、陈建签名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退伙协议、入伙协议书、出资转让协议、新合伙协议及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到云岩区工商局申请合伙人变更登记。

    2019年7月25日,云岩区工商局以“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对贵阳华正的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贵阳华正不服工商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诉至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请求撤销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判决其受理贵阳华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备案。

    南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贵阳华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申请变更资料是否齐全。

    贵阳华正属于合伙企业,其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为杨治忠、唐耀庭、向永兰和刘险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从贵阳华正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来看,其申请合伙人由杨治忠、龚胜变更为杨治忠、陈建,与原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合伙人不符,区工商部门认定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驳回贵阳华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贵阳华正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贵阳中院认为,贵阳华正在本次申请变更登记前,内部合伙人历经数次变更,虽然其向云岩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不能免除上诉人应当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也不能以公证方式代替工商登记的法律效果。

    贵阳华正目前有效的工商登记档案上登记的合伙人为杨治忠、唐耀庭、向永兰、刘险峰,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协议上仅有陈建和杨治忠的签名,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变更登记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明显不符,区工商局认定其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20年9月3日,贵阳中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贵阳华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看来,贵阳华正要想办理新合伙人的变更登记,还需要找到20年前已退伙的那些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作出合伙人决议,否则---这样的合伙人变更恐难获批。

    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显示,陈建已经被确认为贵阳华正的合伙人之一,并且在已通过贵州省注协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复杂,工商部门不予受理贵阳华正合伙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也于法有据。

    作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合伙人的管理应该时刻牢记两个数字:

    15日,合伙人变更后15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0日,工商变更完成后60日内办理财政部门备案手续。

    作者
    • 审计云 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期专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状态及执业环境,一个有态度的注册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审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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