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暗示不行,必须明示,这6项所得终于有了交代~~
旧个税法下,税务总局曾经发文明确了10项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因为征税范围中取消了“其他所得”,所以必须对原先的“其他所得”何去何从给一个交代。
于是2019年74号文件出台,它的使命就是,将10项“其他所得”的身后事做了一个重新安排。
文件中,明确了其中三项所得改按“偶然所得”征税;分别是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符合规定情形不征);3、在活动中,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
明确了其中一项所得改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具体内容是: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剩下六项其他所得如何处理呢?文件没有说。但74号公告最后一条,作废了之前发布的与其他所得相关的文件及条款。
这是什么意思?
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之前征税的文件条款作废了,之后也没有明确按什么征税,那当然是不征了。
我原先以为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没想到,这个问题实务中遇到过两三人和我争论,他们认为文件没有提及的其他所得,只是尚未明确,而不能说明不征税。
多次争论僵持后,大家只能求同存异,不再试图互相说服。
我相信,从全国来看,类似的争论不会是少数。
7月21日,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此问题有了一个明确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出台后,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该六项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所得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来有些事情暗示行不通,必须明示,否则必起争议,让人心心念念的6项所得,如今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希望这个回复能让相关争论尘埃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