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合法:监管溺爱下的利润蜜罐
上市前及上市后盈余管理压力比较大,而中国会计准则中有个“业绩甜蜜”工具,实际上是国家对上市整合的“溺爱”!
“权益结合法”最初产生于对留存收益的讨论。早期会计职业界一个基本基本观点是:留存收益不应在公司成立时存在,只来源于成立之后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的利润的分配留存。
到了1920年代,美国出现了只涉及公司形式变化,“换汤不换药”,不产生经济实质改动的企业合并类型。
例如,甲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成为新的丁公司,或是采用吸收合并方式乙公司吸收丙公司或丙公司吸收乙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实质性原则,合并后的公司本质是原来公司的延续,那么将参与合并公司的留存收益带进合并后的公司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基于与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原则假设,合并后企业资产负债也按合并前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考虑到参与合并的公司不一定存在公平交易,而且只是公司形式发生变化,实质经营活动并没有改变。既然是对原有经营活动的继续,就不必产生新的会计计量基础,应按照被合并方账面价值进行处理。
通过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将两个公司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加总,账面上体现了各参与方在合并前就是同一体经营的会计实体。
既然在理论上作为主体连续,合并后形成报告主体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因此,合并当年合并利润表需要包括年初到合并时被合并方实现的损益,合并报表提供可比数据的,要对合并之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这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历史再造”机制,也就是说,在上市档口或业绩压力大的时候,哪怕当年年底合并,被合并方当年合并前经营业绩都作为合并主体的经营业绩。
那么,大家设想,如果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业务布局为几个板块,待拟上市公司需要业绩时,可以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多个合并对象可供选择的,实际上就给予企业“利润DIY”设计机会和“历史推倒重来”的机会。
这是我国监管部门给予的“并购甜蜜”。有了这么好的利润蜜罐,就不要去做违背底线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