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1)
【一个核心思想】
收入的实现以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一方面收入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卖方(服务提供方)履行了履约义务,向买方(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卖方才能确认收入;另一方面收入的计量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非当前现行市价。
【两个基本特征】
1、统一“标准”:对所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
2、强调“控制”:将收入确认时点与履行履约义务挂钩,企业能否确认收入取决于有无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判断是否履约义务时强调“控制权转移”(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
【案例】
某电信公司进行业务推广活动,老王花4500元购买了一款市价4000元热销品牌手机,并与电信公司签约手机套餐服务,合约期限为2年,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40分钟、流量5G),电信公司向老王赠送1200元话费,获赠话费按月平均返还,即每月返还赠费50元。如果你是电信公司的会计人员,如何确认收入呢?
1、解析
(1)合同总价
4500元(手机购价)+2352元(98元套餐×24 个月)-1200元(赠送话费)=5652元
(2)手机对价
5652×4000/(4000+2352)=3559元
(3)通信服务对价
5652×2352/(4000+2352)=2093元
2、结论
(1)当电信公司将手机交付给老王,老王取得该手机的控制权时,电信公司一次性确认销售商品收入3559元(时点收入)。
(2)通信服务合约期为24个月,电信公司收到的2093元对价需要为老王提供24个月的通信服务,老王在电信公司履约的同时则取得并消耗电信公司履约所提供的服务,电信公司可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按24个月平均分摊,每月确认通信服务收入87.20元(时段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