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两份税务“首违不罚”清单,有什么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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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观可以看出,全国表是10项,长三角的表是18项,长三角地区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
最近,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出台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而在此之前,2020年,长江三角洲区域已先行一步,发布过一份“首违不罚”清单。这两份清单具体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可以对比看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晶晶亮读后感】
两张表内容一致的地方,用蓝字标注,内容不一致的地方用红字标注。
从直观可以看出,全国表是10项,长三角的表是18项,长三角地区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
在全国表中第4项和第6项,两表差异是全国表增加了“且没有违法所得”,不得不说,增加这个条件更严谨,如果有违法所得,就不应该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了。
此外,全国表没有采纳长三角表中的部分内容,比如登记、注销等事项,我认为比较合理,因为这些是一次性事项。如果纳入首违不罚清单,没有什么教育意义,因为同一个纳税人不会发生第二次这样的事项了,还是应该视情节轻重来酌情确定是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