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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设立阶段的财税处理

林久时 /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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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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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建筑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如果接受股东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物等方式投资,则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后再确认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案例1】:2019年10月上海铁蛋集团和上海钢蛋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海铁蛋建筑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上海铁蛋集团出资14550万元,持股比例为72.75%;上海钢蛋集团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价格5450万元,持股比例27.25%,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上海铁蛋建筑总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上海铁蛋集团投入的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145500000

      贷:实收资本——上海铁蛋集团 145500000

    收到上海钢蛋集团投入的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00000

      贷:实收资本——上海钢蛋集团      54500000

    建筑企业总公司日常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时根据费用性质确认为当期损益。建筑业总公司本级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职工薪酬、办公费用、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资产摊销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研究开发费用等。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案例2】:上海铁蛋建筑总公司财务部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一共支付了11300元(其中增值税1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总公司发生的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抵扣;如果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的需要作转出;总公司发生的费用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两种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进行划分,不得抵扣部分应当作转出。

    【案例3】:上海铁蛋建筑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员工林铁蛋在出差期间支付了一笔住宿费1060元(其中增值税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在财务部门报销时铁蛋称住宿费中有一半是招待甲方相关人员支付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5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贷:银行存款                      106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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