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至:增值税电子专票不期而至
【前言】 今天是冬至,在这个寒冷的冬天,传说中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期而至。国税总局今天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宁波市、石家庄市和杭州市先期进行增值税专票电子化试点以后,开始正式在全国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可以预见,电子专票很快将在所有纳税人和所有地区全面推行,本期大鹏对公告进行简要解读。
一、实行对象
作为开票方的新办纳税人(受票方为全国范围企业)。
二、实行范围
1、第一批(11个地区):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包括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试点地区),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
2、第二批(25个地区):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自2021年1月21日起实行。
(注: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样式
1、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2、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发票开具
1、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税务机关免费发放)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相同)。
3、开票方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4、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和销售折让等)的相关规定:
(1)购买方已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五、发票查验
1、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2、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通过平台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六、发票归档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大鹏提醒】
1、电子专票非强制使用,开票人可开电子专票可开纸质专票。
2、电子专票格式为OFD格式(非PDF),需下载阅读器查阅。
3、电子专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开红字专票时无需追回原件。
4、以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保存电子专票。
5、可用微信小程序中的“电子发票查重工具”防止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