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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流程:建筑工程招标比价增值税管理要义

何广涛 /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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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招标
  • 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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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招标工作是施工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环节,是作为招标方的建筑企业对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核心的问题是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降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成本。招标比价增值税管理工作应坚持合规原则和效益原则相统一。

     

    合规原则是指分供商适用的增值税税目、计税方法和税率应当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1.税目确定。材料供应商向建筑企业销售材料设备,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建筑分包商向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分包服务,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钢结构、防水、幕墙、门窗等供应商,向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分开核算,分别按照建筑服务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计税方法和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或者5%的征收率(特定期间适用1%征收率或者免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老项目和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合规原则是招标比价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核心原则,如果分供商增值税税目和计税方法选择错误,其所开具的发票即为不合规税收凭证,将会导致建筑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分包款不得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为防止此类涉税风险,建筑企业财税部门应当参与单位招标文件编制,或对单位招标文件进行涉税合规性审核。

     

    效益原则是指建筑企业对分供商比价时,应综合考虑增值税和价格的影响,对不同计税方法项目选择不同的比价规则,以获取效益最大化。

    1.一般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的采购成本为不含税成本。因此,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材料、设备、分包采购比价,应以不含税价格作为比较基准,不含税价格最低者最优。如果分供商的不含税报价相同,但计税方法不同,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者,这是因为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越高,增值税应纳税额越低,所缴纳的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就越低。

    2.简易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的采购成本为含税成本。因此,对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材料、设备、分包采购比价,应以含税价格作为比较基准,含税价格最低者最优。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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