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购买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能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吗?
近期有4S店人士说,要买汽车赶紧买,不然明年就不能一次性扣除了,又有网友问,听说2020年12月购进的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当月投入使用,如果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延续的话,2021年就只能分年度计提折旧扣除了,如此算来,政策有效期就只到11月底,没几天了,请问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我的答案是,当然是错的。
且不说财税〔2018〕54号延期是大概率事件,即便不延期从现行文件也得不出上述结论,谓予不信,请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请允许我普及一条基本常识,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无论是分年度折旧扣除还是一次性扣除)有一个前提,必须投入使用才能谈得上扣除,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次,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与投入使用时间不是一码事,只要在企业里工作过的财务人员都知道,资产的购买与资产的使用总会有时间间距,比如说你今天购买了一台固定资产,可能要若干天甚至若干月后才会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以前,不存在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我们再看看现行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的规定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这个政策清楚的表明了:
1.政策里提到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只是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而非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
2.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看成是折旧扣除的特殊形式,自然也要遵循税前扣除要以投入使用为前提的基本原则。
3.因此,只要是在规定时间内新购进的设备和器具,无论是何时投入使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即为投入使用月份的下个月所属年度。这个时间当然有可能是2021年,甚至2022年。
例1 某公司以直接收款方式购买一台塔吊,销售方开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塔吊于2020年12月31日到货并投入某工地使用,则该塔吊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符合购进时间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时间为2021年1月(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所属的年度,即2021年度。
例2 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台装载机,装载机到货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分三次付款(取得3张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装载机经过验收及调试后,于2021年2月3日投入某工地使用,则该装载机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符合购进时间条件),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时间为2021年3月(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所属的年度,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