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10月工资有可能9月发!先不要高兴!
不知怎么的,这条消息在网上传开了——明确了!你的10月工资有可能9月发!
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少单位会在每个月的5号前发工资,于是乎得出——“十一”假期,有不少单位9月底就会发放10月份的工资。
提前发工资,听着好像挺喜气,其实很无厘头。有人会说,以前不是有过10月工资9月发放,11月份申报的先例吗。确实有过先例。提起这个先例,就得追溯到18年新个税法过渡时期,正好也是国庆那段期间——2018年10月1日,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之前还是3500的标准。
那段过渡特殊时期,出现了10月工资9月支付这种情况——也就是说,9月支付了两次工资。当时,税务部门表示: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为此,9月25日税务总局视频会议对于企业10月份工资提前到9月底发放,明确可以享受5000元扣除标准,但是有两个前提:
1.提前发放工资的事实。确属于10月份工资提前发放的情况,也就是说,9月份应该是已经发放过一次工资了,9月底是本月第二次发放,不能随便将9月份发放的工资使用5000元扣除标准。
2.提前发放工资的正确申报办法。10月份申报期是申报9月第一次发放的工资,9月底提前发放的工资应该在11月份征期再进行申报,到时候系统自动会按照5000元标准和新税率进行计算。
时过境迁,这种新旧税率过渡时期一个月发了两月工资,分开申报做法已经成为了历史。依照新个税法规定,10月工资提前在9月底发放,如果9月已经发放过一次工资,不论工资是预发还是非预发,计税时,需要将职工当月取得的两笔工资合并,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税,并在10月征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亲爱的读者,如果您单位9月底提前发工资,您是该高兴呢,还是发愁呢?
案例
果果节能灯有限公司在职人员100人,20年每月月末计提应付工资,总额为105万元(假设各期工资薪金计提、发放,社保等专项扣除缴纳金额均衡,发放时间每月初6号),个人承担专项扣除共计16.8万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假设9月底提前发工资,试比较提前发和不提前发哪种更合适,以及提供企业的处理办法。
【分析】
10月初申报个税。
比对可知,正常发放情况下10月征期只就38.2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不提前发放会比较合适。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然而提前支付,新个税法下需要将9月支付的两笔工资薪金进行合并计征个税,无形当中会增加当期职工的个税负担。但是,在累计预扣法下,职工总体负担并没有加重。
因此,看重眼前得失的,可与职工协商,将10月工资支付延期三天至9号上班后发放,这样处理会更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