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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变迁与现实(五)

审计云 /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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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01年,注定是个特殊的年份。

    大洋彼岸的911事件震惊全球,财务造假的安然公司陷入破产危机,轻松跨越2000点的中国股市,决定展开一场“监管风暴”。

    2001年3月19日,康美药业IPO上市,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

     

    就在康美药业IPO上市的同期,2001年3月,受朱镕基总理的钦点,刚刚卸任香港证监会副主席的史美伦赴京就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一职,专责市场监管方向。

    素有“港交所铁娘子”美誉的史美伦新官上任的九个月内,证监会密集出台了51条法规和条例,其中就包括《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发布,由此正式确立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的全面实施。

    证监会随后启动了一轮上市公司全面巡查,期间调查与处罚了80多家上市公司和10多家中介机构,一个比一个夸张的股市神话也接连破灭,“银广夏陷阱”、东方电子造假案、“蓝田神话”相继发生。

     

    21世纪之初,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1100家。随着证券市场中亏损的公司数在增加,亏损程度也在加剧,有些公司甚至连续三年、五年亏损。

    随着证券市场亏损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社会对启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要求也日渐强烈。在多方压力下,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开始重新考虑上市公司退市问题。

    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疏通和逐步规范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通道。

    2000年3月,ST郑百文惊天巨亏,启动退市机制的呼声再次高涨。

     

    同年6月1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00年6月23日起,取消PT股票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控制,即PT股票申报价格将不设下限,价格跌幅也没有限制,但涨幅限制仍为5%。

    对PT股票实施“限涨不限跌”的决定,其实是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的态度发生根本性变化,被视作退市机制的启动信号。

    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做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①仅适用于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

    ②退市的决定权限: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由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由证监会决定,而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证监会核准。

    ③规定了亏损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过程中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④继续保留PT制度。[18]

    ⑤宽限期制度:《实施办法》第8条允许公司在暂停上市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

    《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程序和较明确的时间表,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具备了可操作性。

     

    2001年4月23日,连续四年亏损的PT水仙成为上交所首家依《实施办法》退市的上市公司[19]。

    PT水仙的退市是载入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标志着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正式实施。

    PT水仙不幸地成为退市机制实施后首家“下课”的上市公司。但随着资不抵债程度较PT水仙更严重的PT农商社和PT网点先后获准宽限半年,各界为PT水仙“下课”而喊冤质疑的声音渐渐响起来。

    针对上述质疑,2011年5月9日,上交所专门发布《就PT公司退市问题答记者问》,解释为什么给予PT农商社、PT网点宽限期,而不给予PT水仙宽限期。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PT公司是否给予宽限期的决定,是严格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为保护投资者权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作出的。

    在接到这几家PT公司提出宽限期的申请后,上交所对这些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议。经审慎审议和质询后,上交所认为PT农商社、PT网点对债务重组作了安排,提出了比较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和扭亏措施,使其中期盈利存在可能性,因此同意给予这两家公司宽限期。而PT水仙,没有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的承诺,也没有重组各方对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资产重组必备程序的保证,无法认定其在中期可能盈利。因此,上交所不给予PT水仙宽限期。

    “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成为掌管上市公司退市与否生杀大权的交易所的监管标准,至于细节和公平,无从考证。

    继PT水仙之后,2001年6月15日,深交所上市公司PT粤金曼由于连续三年亏损、宽限期申请被驳回而退市[20],成为深交所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

     

    《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操作性、透明度等方面还受到市场的质疑,主要表现在:

    ①保留PT制度,上市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仍可以进行交易,出现了以重组、扭亏题材炒作PT股票的问题,增加了市场风险

    ②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都由证监会批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③《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批准宽限期应当掌握的标准,执行起来人为因素较多,主观随意性较大。

    《实施办法》貌似一把“双刃刀”,促成了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启动,但也为退市机制的顺利运行设置了障碍。

     

    鉴于《实施办法》的上述弊端,2001年11月30日,证监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21]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

    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决定权。《实施办法(修订)》第3条规定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从国际惯例来看,公司上市是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达成的市场性协议安排。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公司股票即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终止与公司之间的上市协议,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该项修订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并向国际惯例靠拢。

    ②取消了宽限期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废除了宽限期制度,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③取消了PT制度。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这意味着PT这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结束了其短短两年多的历史使命,彻底退出了证券市场的历史舞台。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商为其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以保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根据《实施办法(修订)》的新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2年2月修改了其上市规则中有关退市规定,形成了新的《股票上市规则》。

     

    2001年《实施办法》的出台确定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时间表,并导致了PT水仙首个退市案例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正式实施。

    而《实施办法(修订)》的发布实施,则意味着“暂停上市公司宽限期”和PT制度的终结,使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开始回归正轨。修订措施兼顾了与原有ST、PT制度的衔接,保证了退市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整个退市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中,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和重要的转折点。

    但是,《实施办法(修订)》的实施,PT水仙个案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我国退市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只是针对连续亏损公司的一种情况,换句话说,仅仅是对1994年《公司法》第157条第(四)项的详细解释,而其他的情况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等均未涉及,证券市场上应该退出市场的上市公司远不只是连续亏损这种状态。

    有资料统计,在1993年至1999年间,中国证监会处罚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达到70多家,涉及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陈述、未履行披露义务、改变筹股资金用途等,这些行为同样威胁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但离退市还遥不可及。

    那时的退市制度,虽有制度性突破,但还是连续亏损公司的“专利”,其他重大违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退市之忧,继续肆意破坏着原本脆弱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引文注释:

    [18]《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股票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19]PT水仙退市案例—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

    PT水仙曾经是上海的骄傲,早期全国市场上每卖出10台洗衣机,就有1台是水仙牌。1993年,水仙电器A股挂牌上市,A股筹资1.57亿元人民币,1994年公司在B股上市,筹资2504万美元。

    1995年,水仙电器效益开始滑坡。当时家电行业竞争激烈,洗衣机由双桶转向自动,而主打双桶的水仙电器难以掉头致使销量锐降,与美国惠而浦公司的合作更加剧了亏损,1997年首次亏损6000万元,1998年又亏损6300万元,1999年亏损1.9亿元。

    因连续三年亏损,上交所在1999年5月4日对水仙电器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改为“ST水仙”。2000年,又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且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ST水仙”从2000年5月12日起暂停上市,实行“特别转让”,股票简称改为“PT水仙”。

    2001年4月18日,PT水仙披露的2000年报显示,公司2000年净利润为亏损14570万元。此外,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拟对水仙电器实施的重组又因巨额债务而失败。

    PT水仙第一大股东上海纳赛斯投资发展中心、第二大股东上海新工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步电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纳赛斯将其所持法人股中的43897070股(占总股本的18.57%),新工联将其所持法人股中的15197930股(占总股本的6.43%),分别转让给同步电子。此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均以PT水仙将其向银行累计欠付借款中的2亿元借款本金债务于3月18日前转移给纳赛斯承担为前提。PT水仙虽竭尽全力协助、配合协议各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然而到3月18日这一截止日期,同步电子和有关方面未能及时就上述债务转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此次股权转让自动终止。

    在此背景下,4月20日,上交所否决了水仙提交的《关于申请延长暂停上市期限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驳回PT水仙宽限期申请的公告》指出:“本所于2001年4月18日受理了已经暂停上市的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宽限期申请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其有关解释,经审慎审议和质询,本所决定不给予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宽限期。本所已将决定通知该公司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监公司字[2001]45号),决定指出,根据《公司法》第158条和《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25号)的规定,鉴于PT水仙已连续四年亏损,申请宽限期限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现决定PT水仙股票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

    [20]PT粤金曼退市案例—深市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

    PT粤金曼全称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产品包括鳗鱼、烤鳗、烤鳗酱油、鳗鱼饲料和鳗鲡精等,经营方式有生产、加工、养殖、收购和批发零售进出口等。1992年4月28日,由潮州市水产集团公司等6家单位联合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总股本为6900万股。

    1994年,公司总产值、利税额、出口创汇额分别比创业第一年的1985年增长了300倍、202倍和200倍,成为潮州市的重点支柱企业,并跻身于“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国进出口额最大500家企业”、“中国300家最大股份制企业”行列。公司1993年、1994年、1995年烤鳗生产量和出口量连续三年居世界首位。

    1996年1月23日,粤金曼2300万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自上市开始,公司被控股股东长期挤用资金达10亿元。1999年5月4日,股票被特别处理,简称PT粤金曼。

    2000年3月9日,PT粤金曼公告称,潮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福建世纪星实业有限公司已于3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公司的3935.43万股国有股转让,本次转让后,世纪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1年4月20日,PT粤金曼2000年度报告,每股亏损高达3.248元,创下每股亏损之最,每股净资产达-7.91元。

    由于连续三年亏损,2001年4月24日起,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简称PT粤金曼。2001年6月7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宽限期申请未获批准。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驳回PT粤金曼申请宽限期的请求,并已将该决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在公告中称,由于PT粤金曼未能就2001年度实现盈利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未能提供重组方签署的有关重组协议,也未能提供债务重组的安排,决定不给予PT粤金曼宽限期。

    2001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决定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7号),指出PT粤金曼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股票自2001年6月15日起终止上市。

    2001年6月15日,PT粤金曼股票正式终止上市,成为深市首家退市的上市公司。

    [21]《实施办法(修订)》还规定了新老退市实施办法的衔接问题:对于2002年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度报告,并且公司已经盈利,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参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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