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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李四的浪漫爱情与“虚开”

赵清海 /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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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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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虚开的判定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界定什么是“真实交易”以及判定“真实交易”的标准是什么。我们今天以一个土豪的爱情故事来聊一个问题,即:真实交易一定要标的实际交付吗?

    一、一段浪漫的爱情:为了女神而“虚开”的土豪

    (一)悸动的心:如此积极付款为哪般???

    B公司欠A公司5000万元货款(因为某些履约方面的争议而暂未付款),于是,A公司委托K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B公司以追讨该笔货款。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即使K律师事务所尚未开展工作而B公司就清偿了债务(无需展开服务),也不再退还律师费。

    书面合同签订的当日,A公司即支付给了K律师事务所200万元的律师费,K律师事务所当即给A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天早上,K律师事务所尚未开展工作,B公司即将该5000万元支付给了A公司(K律师事务所无需提供服务了)。

    问:K律师事务所给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吗?

    (二)为伊消得人憔悴:只为多看你一眼

    原来上述案例的中的A公司的某个小股东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名曰王雪;B公司的老板李四系单身贵族,得知此事后,让自己的B公司迅速偿还了该欠款。

    李四得知王雪在某高铁站窗口暂时担任售票员,于是,多次到某高铁售票窗口购买高铁票(高铁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售票员王雪也知道李四购买的高铁票就是买着玩的,根本没有打算乘坐。但是,四个多月来,李四总共以此买了一百多张高铁票,但是都没有乘坐。

    问:李四和王雪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吗?

    (三)为女神而一掷千金:天有不测风云

    王雪所在的家乡大旱,李四委托C公司于某日对该地进行航空降雨服务,书面合同签订当日即付款,以便C公司做相关的准备工作。

    合同同时约定,即使不再需要航空降雨服务,已经收取的费用依旧不予退还。果然是天有不测风云,合同约定航空降雨的时间到来之前的头几天,当地连续突降暴雨,客观上已经不再需要航空降雨。

    可是,合同签订的当日,李四已经向C公司支付服务款项,并且C公司已经依法为李四开具了航空降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C公司给B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系虚开行为?

    (四)意外的邂逅:黄埔江畔的浪漫

    李四委托D公司承办一单会议服务,希望D公司组织一次笛子交流的会议。

    原来,李四有一次去买高铁票的时候,发现王雪已经不在那里售票了;当时的售票人员,告知李四王雪的笛子吹奏特别特别好。于是,李四委托D公司承办该会议(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四在外滩偶遇王雪,两人很快就认出来对方,于是,李四邀请王雪在旁边的上海和平饭店共进晚餐,共同畅聊人生,而后李四用自己的西尔贝将王雪送回家。

     

    当日,会议不必再召开,也没有召开,但是已经李四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会议费不退还。

    在合同签订的当日李四为A公司支付了款项,A公司为李四依法开具了普通发票,可最终会议没有召开(也没有必要召开),因为召开会议的目的达到了。

    问:A公司开具给李四会议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吗?

    (五)檀宫恒永远:一栋就定情             

    经过长达数月的追求,李四觉得时机成熟,决定向王雪儿求婚。李四向A店铺订购了一枚价值50万元的戒指(签订书面合同),让三天后送给女神王雪,当时即付款了50万元给该店铺,并让该店铺老板给自己开具了发票。第二天,李四有些后悔,觉得这个拿不出手,于是告知店铺老板,这个钻石他不要了,让老板自行处理。

    而后,李四为王雪赠送了一套檀宫的别墅,王雪答应了李四的求婚。

    问:该店铺给李四开具50万元钻石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吗?


    二、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

    现代交易的本质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而增值税下的交易是合同法上的合同行为(注:民法典中的准合同行为本质上是属于民事事实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纳税人可以先行开具发票,而发票开具后,基于某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并未实际履行,比如,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破产清算、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民法典中的第三人强制介入规定)等等等。

    而上述案例中,连先开具发票都不算,而是依法必须当时开具发票,具体理由如下: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购买钻石那个不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因为在付款当时收入的金额已经能可靠计量和合理确定,款项已经结清,可以合理确定不会再行结算(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

    故而,上述案例中:K公司给A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的行为、李四向铁路部分购入火车票的行为、C公司为李四开具发票的行为、D公司为李四开具发票的行为、店铺老板为李四开具钻石发票的行为,都不是虚开。

    当事人有放弃受领标的的权利,不得因为纳税人行使该权利而认定相应的交易系虚假交易并进而认定相应的发票开具行为为虚开。只要发票开具当时,纳税人存在的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设定(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则该真实民事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即为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

    一般来说,决定法律关系的是行为和事件,比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是民事上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和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但是,税收法律关系即该如何开票和纳税是个例外,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既不是行为,也不是事件,而是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形式。

    税法不可能要求纳税人以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与性质来决定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因为这种关系,即使在各级专业的民商事审判中,这些问题依旧可能存在大量的争议,让纳税人以此作为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的依据显然不妥。再者,实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或实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属于民商庭或仲裁庭专属审查的范围,税务执法程序不宜越俎代庖(当日,如果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而启动了反避税程序除外)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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