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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三项优惠:理解与应用

王冬生 /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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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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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本文结合4号公告和31号文,介绍有关内容。包括以下问题:

    一、15%的优惠税率

    (一)优惠条件

    (二)优惠主体

    (三)优惠所得

    (四)优惠管理

    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一)优惠主体

    (二)新增投资方式

    (三)所得范围

    (四)免税条件

    (五)优惠管理

    三、资产一次或加速折旧(摊销)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

    (二)如何理解新购置

    (三)两类优惠方式

    (四)优惠管理

    四、执行时间及优惠政策应用

    (一)执行时间

    (二)优惠政策应用

    1、设立境外投资控股公司

    2、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3、投资鼓励类行业

    4、及时跟踪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5、不滥用优惠政策

    一、15%的优惠税率

    15%的优惠税率又包括以下四个问题:优惠条件、优惠主体、优惠所得、优惠管理。

    (一)优惠条件

    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三个条件:注册在自贸港、属于鼓励类产业、有实质运营。重点介绍后两个。

    1、属于鼓励类产业

    满足两个条件,才是属于鼓励类产业。一是主营业务在鼓励类目录中,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

    (1)鼓励类目录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三类: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其中就有专门针对海南的40项鼓励类产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海南自贸港新增的鼓励类有哪些?现在还不知道,今后应会下发。

    内资企业投资应该比照发改委颁布的目录,外国企业投资应比照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目录。至于新增的目录如何执行,应等目录出来后再定。

    是否属于鼓励类目录,根据自己的情况与目录对照,应即可确定。

    (2)收入占比

    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2、有实质运营

    根据31号文,“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需要从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方面说明,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从自贸港机构占比,就可以判断是否属于壳公司,如果是壳公司,则很容易被认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如何计算优惠条件

    既然优惠是有条件的,这就需要明确,在计算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如何确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计算范围。

    4号公告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1)总机构设在自贸港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2)只有分支机构设在自贸港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自贸港分支机构的排除

    无论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纳入判定范围的自贸港分支机构,都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说到底,可以享受优惠的分支机构限于直属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优惠主体

    谁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包括三类:

    1、注册在自贸港的总机构,也就是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2、注册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

    3、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三)优惠所得

    确定优惠主体后,还需确定优惠主体的优惠所得。如果总机构注册在自贸港,在其他省份也设有分支机构,是否全部所得,都可以适用15%的税率?不是的。

    根据31号文的规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四)优惠管理

    目前的所得税优惠管理,都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资料备查”的方式。

    1、预缴享受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15%税率优惠。

    2、备查资料

    与优惠的条件相对应,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是两类:

    (1)鼓励类产业

    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实质运营

    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根据31号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全面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掌握以下4个问题:优惠主体、新增投资方式、所得范围、免税条件。

    (一)优惠主体

    谁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可以免税?

    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三类企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可以免所得税。

    (二)新增投资方式

    包括四种方式:

    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对目前已经在境外大量投资的企业而言,上述四种方式,最有效的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把现有的境外企业股权,转移到海南的上述三类企业名下,就可以充分享受这一优惠。

    (三)所得范围

    包括两类:

    一是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

    二是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这里强调的是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

    (四)免税条件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持股比例,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20%;

    二是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尽管31号文没有说明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还是满足一个即可,但是仅从字面看,应是两个条件都满足。

    (五)优惠管理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资产一次或加速折旧(摊销)

    关于资产的优惠,也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享受优惠的主体、如何理解新购置、两类优惠方式、优惠管理。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

    优惠主体就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没再限定鼓励类,包括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如何理解新购置

    一是购置时间,必须是2020年1月1日后购置。

    二是购置类型:购置、自建、自行开发。不包括投资、捐赠、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其他方式。

    如何确定购置的时点?以货币形式购进的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资产,按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行建造或开发的资产,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无形资产按照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三)两类优惠方式

    根据资产的不同金额,有两类优惠方式:一是一次性扣除或摊销;二是加速折旧或摊销。

    1、一次扣除或摊销的适用范围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扣除或摊销。

    2、加速折旧或摊销的适用范围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如果是缩短折旧、摊销的年限,不得短于法定年限或剩余年限的60%。如果用加速折旧方法,有两种方式: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优惠管理

    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购进时点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有关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执行时间及优惠政策应用

    (一)执行时间

    31号文和4号公告的执行时间都是2020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怎么办?到期后,估计会继续执行,因为这个事,是国家的长期战略。为什么到2024年底?也许是因为2025年全岛封关运作,2024年底,是个时间节点。

    (二)优惠政策应用

    海南自贸港的所得税政策非常优惠,纳税人争取享受优惠政策,只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不滥用,恰恰是对国家自贸港建设的积极响应。在应用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可以考虑以下问题:

    1、设立境外投资控股公司

    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已有十几年,不少企业在境外投资,按照现行的税法,境外投资股息所得,可以所得税抵免,但由于我国25%的税率高于不少国家,纳税人需要补税。如果将境外企业的股权,全部由设在海南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将境外股息分给海南的股东,则可以免税。

    2、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到海南投资时,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31号文第一条最后一段有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最后一句话是:“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总局关于跨省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的规定,50%的所得由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在选择是子公司还是分工公司时,需要计算各自的所得税影响。

    3、投资鼓励类行业

    投资领域属于鼓励类,是享受15%税率的前提,在确定投资范围时,应仔细研究各类目录,务必投资到鼓励类目录。

    4、及时跟踪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属于鼓励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是享受优惠的硬条件,应及时跟踪收入占比,避免因收入比例低于60%,导致丧失优惠资格。这类教训,屡见不鲜。

    5、不滥用优惠政策

    在应用优惠政策时,应尽量实现纳税人与国家战略的双赢,防止海南成为避税天堂,早就见诸于有关文件中,如果通过设立壳公司滥用税收优惠,将给自己埋下随时爆发的潜在税务风险。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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