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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建筑企业可否采用“共享员工”模式解决用工问题?

林久时 /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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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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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通过政府部门或其他平台的撮合,出现了“共享员工”的新模式。

    疫情下,很多行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在这一冲击下,部分地区的一些企业无法正常复工导致员工闲置,既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又无法正常发放工资,企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而有些行业能够正常复工,且用工需求较大,受疫情影响出现了“用工荒”现象。通过政府部门或其他平台的撮合,出现了“共享员工”的新模式。

    了解了“共享员工”的基本概念,不禁要问一下,建筑业是否可以采用这种“共享员工”模式解决一线临时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可以用于一些餐饮、制造业行业,但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可能不太适用,或者可运用的比例不大。这种模式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相关社保政策也不明确,仅有零星地方人社保障部门出台了一些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式发文。这类模式可能更适用于零星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而建筑企业的一线用工大部分不属于这一类。非全日制用工的几个基本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15日结算一次工资,建筑业很难达到。建筑业一线用工来源基本是农民,即农民工,工作十分艰辛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般无法正常工作的餐饮、酒店、制造业等行业工人,大多已投身快递小哥、外卖小哥行列,不到万不得已,我估计他们很可能不愿意从事建筑用工这项工作,因此建筑业不太可能从其他行业“挪人”。

    这种模式其实类似于劳务派遣,但有没有任何文件支撑,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介入推动这一模式的正规化、常态化发展,明确劳资之间劳动关系,有效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共享员工”应该由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为“共享员工”单独缴纳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伤事故风险保障。“共享员工”的工资依然由原劳动关系单位发放,即员工隶属关系不变、社保关系不变、工资发放路径不变,仅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共享员工”的派工、用工单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三方应该签订“共享用工协议”明确用工时长、调回条件、社保关系、工资关系等内容,只要原单位恢复正常或用工需求旺盛时,三方按照协议协调后即可“回家”,而用工单位也不会因为“共享员工”被调回而产生什么大影响,否则这种模式就会引发“抢工”冲突,三方都陷入被动境地。

    这种模式,处理好了是一种新模式,没处理好就是昙花一现。甚至被一些所谓的“用工筹划平台”利用,成为他们的镰刀。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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