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上市公司公关强?还是税务机关不依法行政?
今天,我看到姜新录老师的公众号陇上税语,发布了一个上市公司公告。事由是2020年7月20日,四川特飞科技有限公司接收了一份税务稽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该公司公告了违法内容、处罚结果,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我浏览了一下违法内容和处罚处理情况,感觉是个常规的处罚决定书,并不是个大事,违法行为和金额都不曾以让我的情绪产生一点波澜。只不过因为是上市公司,相关事宜必须向社会公告罢了。但当我看到文末读者留言的时候,我平静的情绪起了波澜,终于忍不住惊讶起来。
我深切感受到,尽管关注公众号的朋友都是从事财税工作,可能是由于细分的领域不同,依然会存在隔行如隔山的不理解,但竟然有人能误解到这个地步,确实超出我的想像。
我们一起先看看处罚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公司于 2015 年-2018 年发放误餐补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岗位补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6,898.61 元。同时,公司 2015 年-2018 年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8,000.00 元。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74,898.61 元。
2、公司账簿上少记铝屑等下脚料收入 60,957.26元,编造虚假销售费用,虚列支出 746,526.00 元,以上合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 807,483.26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公司罚款 37,449.3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处罚款 31,000.00 元。
看完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对于留言中的问题,我越俎代庖,在这里解释如下:
1、误餐补助不是不征收个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补缴吗?
企业被检查的年度是一定的亏损的,检查出来的,即使进行了纳税调增,企业依然亏损,所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真的需要补缴,这样大路边的问题,从检查到审理都能忽略的话,除非是大家脑子一起瓦特了。
3、竟然没定偷税?可见上市公司的公关能力和税务机关的不依法行政!
我始终认为,世界很大,每个人都会有知识短板,对于不了解的东西,应该首先试着去学习了解,而不是直接下结论扣帽子。
什么是偷税?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必须是有手段有后果,也就是通过采取法条中列举的措施,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才符合征管法的偷税要件。
本案中,该公司少计收入,编造虚假支出项目,但并未造成企业所得税少缴。只有手段,没有后果。所以不能按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征管法对这种未造成少缴税款后果的行为,有量身打造的处罚条款,那就是六十四条第一款,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所以说目前这个处罚完全是依照征管法下达的。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从这个处罚条款中,真的推导不出上市公司的公关能力和税务机关的不依法行政这个结论。
4、看来是经济很紧张啊。
今年全国经济确实很紧张。但是税务稽查工作只是按部就班开展,并没有任何突击的,额外的大规模稽查。这两件事情并没有关联。
我真心希望,税收路上大家能一起学习,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