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打尽:哪些地方需要追溯处理
注会教材,涉及到追溯处理的有两种情况:1.跨年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政策变更。
除了会计差错与会计政策变更外,除非准则有特别规定,不能进行追溯处理。
那么,哪些地方是准则特别规定要做追溯或追溯性质的处理呢?
1、长投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对于剩余持股比例部分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包括减资造成,也包括被投资企业扩股增资投资方股权被稀释造成)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视同为资产负债表日知道日后事项调整信息进行会计处理。
3、非流动资产划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然后又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从持有待售类别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2)可收回金额。【注:对资产价值一定程度上视同一直没有划为持有代售一样的计量结果,但是这里不对损益进行追溯,从持有待售移除时降低金额直接确认为资产减资损失】
4、终止经营列报。如果当年该部分经营利润被划为终止经营,在提交比较报表时,对以前年度利润表中该部分经营损益也列报为终止经营。【调表不调账】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视为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从在同一集团开始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对于合并方合并前合并报表,视同被合并方一直是合并方子公司一样,进行追溯调整。
6、每股收益,对于发行股份取得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视为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从在同一集团开始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在合并报表层面计算每股收益时,视同该增发股份是合并前就发行的。
7、每股收益重新计算,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包括以前年度可比报表)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处理严格说并不都是追溯调整,但是可以说具有追溯性质,是一道时间穿越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