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再讲一次关于异地施工工程人员个税申报的问题

林久时 / 2020-07-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异地经营
  • 建筑业财税
  • 个税申报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铁蛋在公众号写过多次,但是依然有人经常问及此类问题,今天再讲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跨省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缴纳,或者办了全员全额纳税申请,因为“资料不齐全”被拒绝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旦被核定征收就悲催了,建筑企业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在成本列支,但又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绝对是杯具。

     

    虽然有多个文件强调,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该加强联系,不得重复征税,但事实上两地税务机关很少联系,跨着省呢也不好联系,都是各收各的,一旦被核定了就是在重复征收这部分税费。被项目地核定征收了,机构地无法扣除的原因无外乎两个,第一个是“税源”问题,谁都想吃肉,不想只喝汤;第二是个税申报系统也不具备这个执行功能。有部分地市充分考虑到了建筑企业的难处,对异地来本地施工的建筑企业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热烈鼓掌。建筑企业在这个环节中是弱势群体,特别赶上今年疫情不断,资金困难,企业危机,更是叫苦连天,针对这一问题,铁蛋建议无论如何也要争取不被核定,一旦被核定最少是按当次开票收入的0.4%核定征收个税,部分地区最高是按2%核定征收个税,尽量沟通争取全员全额申报缴纳。

     

    有些地方做的相当不错,直接交代了异地来本地施工的建筑企业如果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如广东省

    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200号

    四、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

    (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