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问题,你是否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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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工程完工后,为了满足这10%的开票要求而设立分公司,这其中的风险你品,你细品。
1、业主与建筑总包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100%完工,建筑总包已向业主开具90%的发票。突然间接到业主通知,必须以项目地分公司的名义向其开具剩余10%的发票。为何要求用分公司的名义开票,我相信建筑业都明白,设立分公司也都是“自愿”的,要是在工程承揽时就已设立分公司还好一些,如果是在工程完工后,为了满足这10%的开票要求而设立分公司,这其中的风险你品,你细品。
2、业主与建筑总包签订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了钢筋甲供。甲供合同要么是“差额开票”,要么是“全额开票”。“全额开票”,总包方向业主开具含甲供内容的建筑服务发票,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总包方开具甲供内容销售发票;“差额开票”即针对甲供内容互相不开。部分业主,要求总包向其开具含甲供内容的建筑服务发票,自己却不向总包开具甲供销售发票。甲供比例越大,对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就越大,你想,你细想。
3、业主与建筑总包签订施工合同,平时的工程量该计价的也计价了,到付钱的时候业主说没钱了,要不然我给你抵一辆漏油的奔驰、抵一套掉漆的非洲红木沙发、抵一仓库卖不出去的1882年拉斐、抵十套还没来得及卖出去的房子……建筑总包憋不住又把这些抵给分包商和供应商,这里可不是把东西收了、抵偿工程那么简单,有些手续很费劲,还涉及其他税费问题,不能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