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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问题,你是否遇见?

林久时 /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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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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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是在工程完工后,为了满足这10%的开票要求而设立分公司,这其中的风险你品,你细品。

    1、业主与建筑总包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100%完工,建筑总包已向业主开具90%的发票。突然间接到业主通知,必须以项目地分公司的名义向其开具剩余10%的发票。为何要求用分公司的名义开票,我相信建筑业都明白,设立分公司也都是“自愿”的,要是在工程承揽时就已设立分公司还好一些,如果是在工程完工后,为了满足这10%的开票要求而设立分公司,这其中的风险你品,你细品。

     

    2、业主与建筑总包签订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了钢筋甲供。甲供合同要么是“差额开票”,要么是“全额开票”。“全额开票”,总包方向业主开具含甲供内容的建筑服务发票,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总包方开具甲供内容销售发票;“差额开票”即针对甲供内容互相不开。部分业主,要求总包向其开具含甲供内容的建筑服务发票,自己却不向总包开具甲供销售发票。甲供比例越大,对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就越大,你想,你细想。

     

    3、业主与建筑总包签订施工合同,平时的工程量该计价的也计价了,到付钱的时候业主说没钱了,要不然我给你抵一辆漏油的奔驰、抵一套掉漆的非洲红木沙发、抵一仓库卖不出去的1882年拉斐、抵十套还没来得及卖出去的房子……建筑总包憋不住又把这些抵给分包商和供应商,这里可不是把东西收了、抵偿工程那么简单,有些手续很费劲,还涉及其他税费问题,不能细想。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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