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营公司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问题
最近在论坛回复的一个问题,也是实务中Taras和PPG总爱纠结的一个问题点。
https://bbs.esnai.com/thread-5414870-1-1.html
问题: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①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a.没有处置: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不会转回;b.分红免税)
②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请问各位老师,上述陈述该如何理解?出于什么考虑?权益法核算时长投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Re:
1、没有账面和计税基础差异的情况下,无需确认,当产生暂时性差异时,不满足豁免确认的情况,需要确认
2、除非在补亏期间,一般需要确认。
这部分的理论依据和理解可以参考IAS12 38-45段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联合协议权益。
38 当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或联合协议权益之账面金额,亦即母公司或投资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被投资公司净资产(包括商誉之账面金额)之份额,不同于该投资或权益之课税基础(通常为成本)时,将产生暂时性差异。
此类差异可能由多种不同之情况产生,例如:
(a) 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及联合协议有未分配利润;
(b) 当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处不同国家时,汇率之变动;及
(c) 将投资关联企业之账面金额冲减至可回收金额。
若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上对投资以成本或重估价金额列报,则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与该投资相关之暂时性差异,可能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之暂时性差异不同。
39 企业对于与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联合协议权益相关之所有应课税暂时性差异,皆应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在同时符合下列两条件之范围内除外:
(a) 母公司、投资者、合资者或联合营企业能够控制差异回转之时点;且
(b) 该暂时性差异很有可能于可预见之未来不会回转。
40 由于母公司控制其子公司之股利政策,故可控制与该投资相关之暂时性差异(包括未分配利润及外币换算差异数所产生之暂时性差异)回转之时点。此外,决定暂时性差异回转时所应支付之所得税额经常系实务上不可行。因此,一旦母公司决定该利润不会于可预见之未来分配时,母公司不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同之考虑亦适用于对分公司之投资。
41 企业之非货币性资产与负债系以其功能性货币衡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汇率变动之影响」)。若企业之课税所得或课税损失(因而及其非货币性资产与负债之课税基础)则以不同货币决定,汇率变动将产生暂时性差异并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符合第24 段时)之认列。所产生之递延所得税则借记或贷记损益(见第58 段)。
42 关联企业之投资者并未控制该企业,且通常无法决定该企业之股利政策。因此,在无协议规定关联企业之利润于可预见之未来不分配时,投资者应认列与投资该关联企业相关之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之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决定若回收投资关联企业成本时应支付之税额,但可决定该税额将等于或超过一最低金额。在此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此金额衡量。
43联合协议者间之协议中通常处理利润之分配,并明订在决定此事项时,是否须全体协议者或某一群协议者同意。当合资者或联合营运者可以控制利润份额之分配时点,且该利润很有可能于可预见之未来不分配时,则不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
44 企业对于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联合协议权益所产生之可减除暂时性差异,于同时符合下列两条件之范围内,且仅于该范围内方可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
(a) 该暂时性差异很有可能于可预见之未来回转;且
(b) 很有可能有足够之课税所得以供该暂时性差异使用。
45 企业于决定与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联合协议权益相关之可减除暂时性差异是否应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考虑第28 至31 段规定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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