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足以颠覆你对虚开认知的典型案例
古人云:经营不知发票险,再悔恨时已惘然。有些案件,特别像虚开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纳税人需要好生应对,而不能想当然。应对得当,则:则携手女神四海游,还可到处去吹牛;应对不当,则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瓶红星二锅头,一看,连二锅头都没有,因为看守所里不胜愁。
我们看以下案例:
01
欲向个人商贩收购
开具发票不能抵扣
长江公司意欲从散户手中收购货物,这样发票开给个人商贩,自己未必能够抵扣,因为有些个人商贩很可能没有农户资质。
如果长江公司真的这么交易,估计能亏得惨不忍睹,也不会将交易进行下去;
于是,长江公司想了一个办法:
02
委托收购模式一:依旧无法解决抵扣问题
于是,长江公司打算委托张A来代为收购该批货物,这样,发票开给张A,他以为这样可以抵扣。长江公司试图设计这么一个交易来解决发票抵扣问题,我们看示意图:
很多读者朋友看到这里,可能第一反应就是:
长江公司与张A之间的交易是虚假的,没有任何商业意义,都是为了解决发票抵扣的问题,真实交易在长江公司与个人商贩之间;既然长江公司与张A的交易是虚假的,那合同肯定都是伪造的,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
可长江公司当即发现,发票开给张A也无法抵扣,因为A也没有农户资质。就在这个时候,长江公司发现张B有农户资质,而且张B与张A关系很好。那么问题来了:张A真的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但是发票开给张A无法抵扣;张B拥有农户资质,发票开给张B能够抵扣税款,但是张B自己并不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
03
委托收购模式二:借壳开票抵扣
怎么办呢?既然上市公司有借壳上市,那长江公司也想到了借壳开票抵扣。于是:长江公司与张B签订达成委托收购农产品协议,发票开给张B,但是,具体履行该代为收购义务的却是张A。张B做了什么呢?同意作为合同的缔约相对方,并达成了代为收购协议,对于收购业务,张B其实并不关心,甚至懒得过问。
我们看示意图(示意图中间的销售指的是税法中视作销售,下同):
我确信很多读者朋友看到这里,会认为:
这不就是虚开吗?即使把设计的委托关系当做真实交易,真实交易也应当在长江公司与张A之间,而不是在长江公司与张B之间。因为:具体履行代为收购义务的是张A,张B并没有做什么。合同都是伪造的,银行流水都是伪造的,都是为了开具发票。
我们看看长江公司方面的言辞证据:
在调查中,长江公司的老板以及另外一个股东王五承认,是因为个人商贩没有农户资质,而张B有农户资质,为了保证资金方向和发票方向一致,才把款项转给张B,再由张B转回给王五。
幸好这种话不是在公安机关说的,否则,稍作思想工作可能就进去了。那样就是:一失言成千古恨,再悔恨已罪犯身。
04
具体执行过程更加“过分”
甚至具体履行过程中出现这样的情况:
长江公司将货款打给张B的银行卡后,迅速从张B的银行卡转入到长江公司的一个股东王五卡上,王五再将该款转到个人商贩手中。
很多读者朋友,可能看到这里,第一反应是:这不典型的资金回流吗?合同不就是伪造的吗?连委托关系都是假的,实际是长江公司的王五自己去想商贩收购的,银行流水不都是为了走账吗?由此可以看出,长江公司与张B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其开给张B发票的行为为虚开,构成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
05
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启示
我们是在长江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而正在移送公安机关的时候介入该案的,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非常权威地撤销了虚开的认定,并最终认定没有违法行为,侦查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然而,该案对于实务中的虚开认定意义极为重大,纳税人在遇到这样的案例的时候,容易自认为是虚开而按照虚开来提供言辞证据,并导致无辜躺枪;司法机关在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容易先入为主的认为:这都不是虚开,那什么才是虚开?
对于该案认定虚开以及撤销虚开的原因:如果纳税人熟悉,足以防止被诱供;如果司法机关熟悉,足以在虚开定性方面防止冤假错案;如果税务机关熟悉,足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败诉。
当然,实务中,我们反对纳税人这么操作,其实可以有更简洁可靠的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对于这类案件,纳税人应当予以合法地正确应对。我们将在直播间分享其他一些这样的类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