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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何广涛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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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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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

    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建筑资质方面是天然一体的,再加上2017年11号公告第二条的推波助澜,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的各地税源争夺战愈演愈烈,要想来干活,必须成立分公司,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总公司,如果没有十个以上的异地分公司,您都不好意思跟同行打招呼。

     

    1、A总公司在A省,项目地在B省,应B省之要求,成立了B分公司,专门用于B省指定项目的承揽,发票由B分公司直接开给业主,不属于异地施工,无需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无需在B省预缴增值税(预收款除外)。

     

    2、对A总公司而言,B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缴纳,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

    (1)B分公司应向其B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A总公司应向其A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需注意,A总公司应将其所有的跨省二级分公司全部报告。

     

    3、经过上述信息报告以后,总分公司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系统才会出现A202000、A109000、A109010等汇总纳税申报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A000000《基础信息表》101栏次,建筑企业总公司应选择210编码。

     

    4、还要提醒一下,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你们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成立跨省分公司且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之后,核定的好日子就到头了。

     

    5、B分公司成立以后,向业主开具发票时,不仅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也无需像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那样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通常按照季度以分支机构的名义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6、B分公司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非常简单:

    (1)成立当年无需预缴,也无需汇缴,从下年开始。

    (2)预缴和汇缴填的表都一样,都是用季度申报表A200000,且只需要填报第20栏和21栏。

    季度申报表

    (3)填报的金额,以总公司传递过来的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上面的金额为准。

     

    7、在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汇总到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税收报表,然后按照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三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总公司先预缴和汇缴,分公司再根据总公司的分配表进行预缴和汇缴。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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