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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可以从高享受减免税额

一叶税舟 /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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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减免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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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允许从高享受减免税额:对两个计算结果,哪个优惠力度更大,可以按照哪个享受。但不是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具体是:

    1.适用对象为残疾人员、孤寡老人和烈属人员三类人员。

    2.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范围为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适用时点:办理汇算清缴时。

    4.适用情形:预扣预缴地与汇算清缴地不一致,两地存在相应的个税优惠政策差异,导致可以享受的减免税额不同。

    5.差异计算比较:允许根据不同的地方性政策优惠政策差异,分别进行减免税额的计算,即,按照预扣预缴地的优惠规定计算出减免税额;按照汇算清缴地的优惠政策规定计算出减免税额。

    6.允许从高享受减免税额:对两个计算结果,哪个优惠力度更大,可以按照哪个享受。但不是叠加享受。

    在具体实务中,还需要兼顾居民个人2019和2020年度对于收入不高以及汇算清缴补税税额不大的特殊情形,允许免于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可能可以少补一点税,也可以免除汇算清缴的烦恼。

    附相关规定:

    1.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2.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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