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大变化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三、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增值税起征点为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元(含本数)。
四、税率没变化,征收率发生了变化
1、税率不变: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
2、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也就是说取消了5%的征收率。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视同销售情形发生了重大变化
企业普遍关注的服务视同销售取消了,如果取消将对很多企业来讲无偿借款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的风险就降低了很多。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应税交易项目发生变化
1、非应税交易项目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2、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取消。这个是全面营改增以来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这次取消会减少很多税企之间的争议。
3、以下三项并没有提及。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发生了变化
1、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仍然位列其中,并没有发生变化。这项也是广大企业极其关注的抵扣项目,也盼望能够早日实现抵扣。
2、“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三项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发生了变化。这就给一些特定企业的特定业务提供了抵扣的机会,比如餐饮企业从中央厨房购进的餐饮服务就可以得到抵扣了。
3、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原括号内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取消了。
八、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弃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传统表述方式。
九、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上升为法律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十、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
1、混合销售:“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2、兼营:“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征求意见稿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主适用税率。
十一、税收减免增加特定授权减免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增值税法相关条款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做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计税期间发生了变化
1、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2、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3、新法将原法规“纳税期限”改成“计税期间”。
十三、放弃减免税项目发生变化
1、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3、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