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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支付临时工工资涉及的个税问题

林久时 /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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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个人所得税
  • 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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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有必要为临时工劳务费做个税汇算清缴吗?

    问题:公司请临时工干活,对方已经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了,代开发票时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有必要为临时工劳务费做个税汇算清缴吗?

    关于上述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公司请的人算不算临时工,临时工标准之一是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一周工作不超过24个小时,每15天发放一次工资。假设该公司请的人符合临时工标准,那么可以直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然还是有可能涉及社保问题。如果不符合临时工标准,也不符合自有员工标准,属于兼职,则按照“劳务报酬”定,个人应该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按照劳务报酬预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此项不涉及社保,同时企业也不需要为这类劳务用工做个人汇算清缴,按照现有政策应该是个人做汇算清缴,具体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为准。      

    如果是个人从建筑企业承包了建筑劳务,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是总价承包模式,盈亏由承包人个人负责,承包人找谁干活、找几个人干活,干到最后赚了还是赔了与建筑企业无关,也就是说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除了支付的劳务费以外剩余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铁蛋认为税务机关应该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税负过重,比如一个100万的劳务承包整体税负都超过了40%,劳务利润率才多少?有人会说如果涉及违法分包呢?劳务资质取消是大势,在已经取消劳务资质的试点地区,劳务分包给个人应当不算违法。按照经营所得扣缴个税,在这个环节中有一个漏洞,那就是农民工拿到的工资应该缴纳的个税会漏掉这是征管问题,不应该成为税目争议的原因。  

    很多人会说那建筑企业就别把劳务分包给个人啊,给劳务分包企业不就得了。劳务分包其实何尝不是把工程又分给各个包工头、班组,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如果劳务分包全是自己的工人干活,依然会涉及到社保问题,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个税问题都不会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最终都会转嫁到产品终端购买者,如果是房建工程,那么就会变成谁买房谁承担。很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就把一个农民工的工资拆成多个,减少个税基数,很多人说建筑劳务在虚列人工成本,其实他们是在拆分,为的是在预缴阶段少交点个税,当然也属于虚列,因为所编制的考勤不真实,人工成本就不真实,汇算清缴时依然是个大问题,因为虚列的人名字“被发工资者”还是会发现这个问题、举报这个问题。很多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就按照3500、5000元编制,为何工资这么整,为何18岁、60岁以上的农民工这么多,为何都不做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又遇到了专项检查了,如以下某地通告: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您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请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请拨打以下热线咨询XXXXXXXXX。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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