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多者无成,医多者必败:律师最头疼当事人什么?
读研的临床技能训练期间,临床上也有一些病人或家属,看过一些医学书籍后觉得自己懂了,而后不遵医嘱,非但对住院医师如此,甚至有些患者和家属,也时常质疑经验丰富的带组医生(通常是副高及以上职称),有时会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还有患者,一个疾病看过很多医生,然后加上自己也懂一点医学知识,这类患者您得给他花费大量时间纠正他的错误认知,从而让他配合治疗。
我当了律师之后,也超级头疼那种似懂非懂的当事人,尤其是经过大量咨询后而最终委托该律师的当事人。
无论选择律师还是选择医生,都犹如任命将领,一旦选定,所给予的应当是充分的信任,因为医生比患者更喜欢患者的疾病早点好,律师比当事人更希望案件结果很好。对于复杂的病情和案情,往往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此时,处理疾病和案情本身就心力憔悴,如果再有不靠谱的言论,的确惹人烦。有些情况,犹如在火箭发射现场,不断的质疑火箭为什么不选择烧柴,或者烧煤,最好是蜂窝煤。
在成都某征信案件中,没有参与起诉的有些学生,经过大量的咨询后得到一致的答案“我明知案件不可能胜诉,还忽悠这些学生起诉”,当然,他们认为不可能胜诉的原因是主张合同无效基本上不可能得到支持。我选择了绕开合同效力的诉讼方案,引来了一片嘲讽,一些没有参与起诉的学生,告诉我的部分委托人,说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骗子,因为他们咨询过一些律师,也咨询过他们学校的法学老师,说这个方案纯属扯淡,属于必败的诉讼方案,理由是:都没有针对无效提起请求,怎么可能胜诉?我非常感谢他们对我的信任,尽管过程中经历了大量的曲折,但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实践证明,那是唯一可行的诉讼方案。
专业方向调整为涉嫌虚开类案件后,我才意识到专业和非专业之间的鸿沟在哪里,这类案件最忌讳议多。在东北某涉嫌虚开案件中,洽谈案件中,我了解到当事人已经就案件征求过大量律师的意见,我告诉他:那些意见可以提供给我,也可以不提供给我,但是不要让那些意见干扰我。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当事人的一个专家提供了一个建议,当事人正欲实施,我发现后予以紧急制止,事后证明幸好当时予以制止,案件结果的完美超过了当事人的逾期。而当时如果没有立即制止的话,很可能他已经含冤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已经在监狱服刑了。
而另外一个案子,在当事人委托后,当事人自己也懒得管了,尽管接受委托后,我迄今都没有去过案件所在地,但是案件结果和走向和当时预判的情况一样,撤销了虚开的认定。
这里聊一起一个涉嫌虚开案件:A公司因为涉嫌虚开,被税务机关拟定性虚开,我代为起草了一份给税务机关的法律意见书,正欲提交之际,我发现该案税务机关可能缺乏担当而不敢作出不是虚开的认定,建议其放任税务机关的认定而后提起行政复议打掉虚开的认定。当事人当时没有听进去意见,直接提交该意见,该意见尽管被采纳,但是在税务机关依旧定性了虚开(原因这里就不说了),并且当事人放弃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后案件快速被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次采纳了该法律意见书,认定该交易对应的发票开具不属于虚开(注:该案中侦查机关之所以没有认定该虚开,乃是因为证据非常过硬。我这里强调一下:一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虚开并且真的冤枉了,一定要提起行政复议打掉它)。
当然,也有很悲催的案件:有一个涉嫌虚开案件,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有的意见我不同意过早的抛出,防止对方根据税务机关的文书硬着定,结果该当事人觉得律师懈怠工作,要求律师必须将这些东西提前沟通,并且真的发生了那样的情况他绝对不责怪律师,再三告知后果后依旧坚持。结果是,果然不出所料,中枪了。
最近在接洽一些案件中,遇到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有些案件只要系统熟悉税法,就能看出明显不是虚开,而这类案件中,有些纳税人对自己行为是虚开的坚信超乎想象,然后你问他:“什么是真实交易?什么是虚开?”,他也说不出来,只是说是一种感觉。而这类当事人,一旦到了公安机关,即使压根没有虚开,也非常容易形成虚开的口供。
当然,如果纳税人系统熟悉税法体系,很可能能避免这些低级错误,而实务中的很多对税法的熟悉,不过是看了一些条文,而条文中的重要概念到底什么意思、条文背后的原理是什么,这些都不太了解。一些常识的东西如“商业行为的选择以及私法上的法律形式的选择属于私法的范围,税法无权干预”、“税务处理原则上应当按照纳税人已经选择的法律形式”等等,纳税人往往缺乏了解,进而做出误判。
碎片化的学习是时代的潮流,而支离破碎的知识非常容易进入灾难性的误区。
对于有大量非专业智囊、似懂非懂的纳税人,我突然想起一段话:
是以错节盘根,必求利器。阳春白雪,和者为谁?夫如是,是医之于医尚不能知,而矧夫非医者!昧真中之有假,执似是而实非。鼓事外之口吻,发言非难;挠反掌之安危,惑乱最易。使其言而是,则智者所见略同,精切者已算无遗策,固无待其言矣;言而非,则大隳任事者之心,见几者宁袖手自珍,其为害岂小哉?斯时也,使主者不有定见,能无不被其惑而致误事者,鲜矣!此浮言之当忌也。
一着之谬,此生付之矣。以故议多者无成,医多者必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