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案例分析与总结001--五洋建设--大信事务所
按:通过案例总结的形式,提高职业怀疑和职业判断,更是加强执业谨慎,防微杜渐。今天总结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五洋建设发债审计案例。
案例背景: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指出,五洋建设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具体手法:五洋建设在编制 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 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
大信事务所执业情况: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引申问题:此外,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分析过程:
1.为了发债融资符合发债条件,公司作假主要是为了提高净利润,那么不作假肯定是不符合发债指标;审计计划时就应该注意对可能影响净利润的项目充分关注,往往应收账款贷方的检查,一般对应为银行存款,而非应付账款,存在对抵的方式,就是想少计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
2.作假手法比较简单粗暴,未通过现金流,而是直接对抵冲减,我们应关注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的审计,并进行大额抽查相关凭证予以核实真实性(即使存在银行存款也要核实流水真实性);
3.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取充分、适当证据而认可了对抵账务处理,导致审计失败。通过处罚结论来看,没有拿到任何证据,估计底稿里也未记载此情况。没有按审计程序执行,或没有对异常的会计处理进行职业怀疑。
4.一般事务所项目风险级别从高至低分为A类、B类、C类,可能具体分级或许有些许差别,但总体来说,对于高风险级别内核(复核)比较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工作底稿质量等方面都需要高质量的完成。
警示与总结:
1.提高防舞弊意识,尤其是目前债券违约高发的形势下,对于企业发债审计,应作为高风险业务对待;
2.高度关注对利润表影响的报表项目的异常会计处理,例如本案例中的应收应付账款对抵行为,不属于常规会计处理。
3.对于审计程序的执行不能马虎大意,函证、替代、检查会计凭证等程序都可能发现上述对抵行为,但没有发现或没有体现在底稿上,还是需要我们深思的。
4.不能随意修改项目风险级别,违反所内规定,想绕过高标准的质控复核流程,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实际工作中,审计准则重来没有说过,A类项目就要执行更多的程序,B类项目就可以少做审计程序,我们还是应该从风险识别和把控上,不能放松警惕,该出手时就出手,审计程序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