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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销售额,什么时候用全额?什么时候用差额?

梁晶晶 /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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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销售额
  • 差额征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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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的差额纳税,是营改增的产物,是指特定业务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可以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对于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来说,看到政策文件中销售额这个概念,就很容易产生困惑,到底是指全额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呢?这个真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文件中销售额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今天,我整理了一下,并总结了两句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判断身份用全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点评】该文件虽然没有提及用差额前还是差额后,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互转,以500万销售额为界限,500万的计算口径肯定是一致的。

     

    享受优惠用差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目前有两个,一个基础版10%,一个进阶版15%。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点评】这两个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文件中并没有明确销售额的计算口径。但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中,明确了用差额后销售额计算。问题及答疑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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