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5大法务管控要点系列研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对建筑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权利主体、受偿的范围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肖太寿博士结合建筑实践和政策规定,对建筑企业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权进行梳理,总结如下,以飨广大读者。
法务管控要点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其起算点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22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起算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确定的起算时间即“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具有较大不同,是一种法制的进步,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
2、如何认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1)如果承包人给发包人提交催告工程价款书,则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催告工程价款书载明的合理期限结束的第二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法律规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或已竣工但未验收的工程,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承包人给发包人提交的催告工程价款书载明的合理期限结束的第二天。
(2)如果建筑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剩下的工程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支付,则“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
(3)如果建筑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剩下的工程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支付,则“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工程决算书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
案 例 分 析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协和公司)、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于2016年10月18日竣工,双方实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4日。汉华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向协和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实际拖欠工程款3316万元,承诺于2019年1月27日之前完成支付,并在“欠条”中载明协和公司就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协和公司主张本案优先权受偿权的保护期限应从双方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日之次日即2019年1月28日开始起算,而汉华公司则认为应当从建设工程竣工日2016年10月18日开始起算。请分析汉华公司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二)法律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案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通过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22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起算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由于本案例中的汉华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向协和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实际拖欠工程款3316万元,承诺于2019年1月27日之前完成支付。因此,因此,本案中的协和公司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应从2019年1月28日起算,计算6个月至2019年7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