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学习笔记: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笔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本87号公告,特别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调增为15%,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重大利好消息。
3、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10%政策,现在看来,可能就只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了。
4、加计抵减政策在分化啊)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笔记:
这一条和39号文的规定,一致,都是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注意,是超过,不含50%哦)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笔记:
1、分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和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两类,分别规定可加计抵减15%的具体条件。
2、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一般按之前的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销售额占比超过50%;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
3、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笔记:
1、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不随经营情况变动而变动。
2、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笔记:
1、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另外,注意: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3、思考:如何理解这里的“当期”?是否不分进项税额的取得时间或开具时间?还是说是税款所属期间为准?
4、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笔记:
1、其他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规定执行。
2、其他规定包括:上述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