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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刘金涛 /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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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运输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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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笔记:

    1、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政策。

    2)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2、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1)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3)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4)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5)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6)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7)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8)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3、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4、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16日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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