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一把的敢死队:该由谁买单?(上)
有这么一班人马,所到之处,下游(大型企业主要是国企)一片哀嚎,无辜躺枪,加之稽查局通常让下游企业(大型企业主要是国企)做对应的进项转出,一般来说,他们多能顺利收割国企的韭菜。需要说明的是,这班人马本意不是收割国企的韭菜,只是打算收割国家税款的韭菜,只是对虚开的错误判定让稽查局把板子打在下游企业屁股上了(尤其是在挂靠的情况下)。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理介绍(链条中间环节)
假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万元(这里沿用老税率,即税率16%,则其中增值税税额16万元);A公司在收取B公司货款的时候,同时也会收取税额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该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为代国家征收的增值税税款),代为收取该税款后,A公司应当将该税款足额交还给国家;当B公司购进的货物并未用于个人消费的时候,国家应当退还该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图如下:
内圈箭头代表权利,箭头指向对应的义务人(付款人);
外圈箭头代表义务,箭头指向对应的权利人(收款人)。
当B公司对A公司负担的付款义务产生时,A公司对国家的交还义务也相应产生,国家对B公司的退还义务也相应产生。
其实,在这一三角形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中,任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都会引发其他的两个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应发生。
不知道读者朋友有没有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A公司靠不住怎么办?比如,A公司卷款潜逃或者根本不用逃。
这个问题还真有可能,比如:A公司位于境外(国家当然不可能委托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来代收,否则代收了不给国家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需要经过海关的话,则B公司直接把钱交给海关,即由海关来代收该增值税税款;如果产品无需经过海关的话,B公司自行缴纳该税款给税务机关,获得税收缴款凭证并据此抵扣。另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而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这种情况,国家也不可能委托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来代收)的,国家委托其境内代理人代为征收增值税税款,是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而该类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购买者自己把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此时购买者自行缴纳税款给税务机关。
看得出,国家将增值税交由境内销售方来代收是考虑,我不怕你境内销售方跑路,你跑路我抓你就是了,所以假定境内销售方是不会跑路的。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古人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利之下,法律何其苍白?更何况还有下游企业做背锅侠。面对少则千万,多则数千万的利润,而且是唾手可得的利润,爽一把的敢死队应运而生。
二、爽一把的敢死队
敢死队有胆大的,也有胆小的,我们逐一介绍:
(一)相对胆小的敢死队
我们先再看看这个示意图:
A公司是张三设立的空壳公司,原本打算以代开发票、为他人虚开为主营业务,考虑到风险太大,转行做正规生意了。于是,A公司从散户手中订购了大量的货物,然后销售给B公司。假如,采购的货物,价格为1.05亿元,比散户一般的销售价格高(比如散户一般的销售价格为1亿元),销售给B公司1.102亿元(其中货款价格0.95亿元,税款0.152亿元),那价格对B公司来说,可谓是相当便宜了,便宜了整整5个百分点。B公司多赚了5个点,这个亿元的购进,即使按照自己平时不赚钱的价格卖出去也会赚500万元。
请注意,这里B公司安全了,而K公司呢?
由于A公司购进时候根本没有取得进项,故而,A公司将代收的1.504亿元的增值税税款,除了弥补购进时候亏损1.1亿元外,剩余0.404亿元自己卷款潜逃。
实际上,这种情况下,K公司也可能会被误判为取得虚开的发票,尤其是A公司系被挂靠,并且A、B公司之间的交易系中间人撮合完成的情况下。
三、建议
我们认为,应当允许作为企业的购买方在支付货款的时候,将增值税税款直接支付给上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这个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是多难的问题。
或者授权纳税人开设一个增值税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增值税税款的结算,该代为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处于专门的监管之下,纳税人无法自由动用该资金,因为:增值税的本质不过代国家征收税款,代最终消费者暂时垫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