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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私户收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刘金涛 /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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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道理说,只是个收款账户而已,应没有什么法律风险才对。但还是时常有朋友问:私户收款有什么风险?今日有闲,特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触发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

    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支付交易,金融机构应就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如果发现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若个人账户代公司收款金额达到上述条件,会触发金融机构相关报告义务,存在引发不可控连锁风险的极大可能性。比如:2015年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发现部分账户交易极其异常,随向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告,最终破获一起价税合计136.9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触犯逃税罪

    部分企业主,为避免缴纳较高的税费,将本应由公司账户收取的款项,转由个人账户收款,认为没进公司账户就不会在留下公司收款痕迹,公司财务账就可以不就此款项计算申报纳税,依法产生的各种税收义务,就一并“消除”了。其实,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殊不知,若税局追查对方的付款信息,并延伸查找收款的资金去向,比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数据,收入相关数据很容易获的。彼时,企业主极易触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之规定。即使按税局要求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了,也是《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会对个人社会信用产生较大影响。

    三、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部分企业主,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无可厚非。殊不知,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都是独立的人(法人),不可混为一谈。若将公司收入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就是将个人直接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极易触犯《刑法》第271条、272条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13年,真功夫董事长、大股东蔡达标被以“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就是个典型案例。

    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债务是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如果发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时候会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呢?将本应由公司法人收取的款项直接计入股东个人账户,就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混同情形。若被公司债权人发现该情形,其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个人,要求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时,股东会发现:利用公司作为签订合同主体和独立承担责任的初衷,已经无意义了。

    五、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部分企业主之所以以个人账户收款,有迫不得已的苦衷,比如欠供应商的钱没还,公司账户被法院依法查封。这时候,钱只能进,不能出。企业主应尽快筹款还债,但部分企业主启用个人账户对外收款,以便企业能撑下去。个人账户收到款项亦不会尽快还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公司日常经营。此时,其实已经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总结

    综上可知,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公司依法正常申报纳税(不隐藏收入),执行判决裁定内容,与个人的其他账户资产严格区分(只用于公司经营),应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但若是如此,就不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了。所以,风险还是要从问题根源入手:依法税收筹划降税负、尽快还款解除查封、避免人格混同,才行。可是,这又是能三言两语或仅仅语言就可以解决的呢?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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