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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谁说了算

大鹏 /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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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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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言】 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开票方,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以种种借口搪塞受票人,声称专票无法开具,只有普票,要还是不要,你(受票方)自己看着办。本期大鹏说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谁说了算。

     

    最近,大鹏接到很多会计朋友的咨询,集中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有的开票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以无法开具专票为由,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独有偶,大鹏所在的公司,也有业务人员反映,有时出差住宿要求宾馆或旅店开具发票时,对方也称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主要是自行开具,而小规模纳税人既可申请代开也可自行开具,其中,自行开具主要限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由此看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但在实际开具过程中,却又成了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执行中,却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增值税的“交纳”和“抵扣”是增值税链条上两个重要的环节,即只有开票方“交纳”税款的前因,才会产生受票方“抵扣”税款的后果,也就是说,没有交税就不可能抵税,如果免税也不可能抵税。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如果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则它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就必须交税,受票方才能以此抵税。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第八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隐含的意思就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方,如果要想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需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从受票方处追回或者开红字发票,两种不同方式产生的相同后果都是受票方无法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知道了可以申请代开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何拒开专票的原因——为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虽然作为开票方的小规模纳税人得到了实惠,但作为受票方的一般纳税人却不乐意了,特别是有的公司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为专用发票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怎么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呢?大鹏认为,开票方和受票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一方面,如果开票方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需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降价优惠,即给予受票方一定的价格减免,把免征增值税的福利与受票方一起分享;另一方面,如果受票方为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执意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可以适当给予开票方一些税费补贴,也就是专票的含税价格可能会比普票的含税价格略高。至于这两种方式的降价幅度或税补金额,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好好商量,争取一个双方皆大欢喜的结果。

    其实,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不是开票方说了算,也不是受票方说了算,而是需要双方协商解决。直白地讲,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让开票方一方独享,受票方也要分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纳的税费也不能让开票方一方独担,受票方也要分担。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某一方说了算,而需开票方和受票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大鹏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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