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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逻辑混乱成为常态,不要以逻辑混乱为荣

赵清海 /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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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严格来说,有的专家对侵财罪的现行分类、有的学者剔除的公开盗窃的概念,以及客观违法论、虚开定义中的三流一致,将逻辑混乱演绎到极致,可谓是旷古烁今。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而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领先世界的技术,但是却难以将技术发展,更别说形成体系化的学科,也没能产生近代科学。

    有一次,听一个法学博士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按照他的逻辑,飞行的安全不在于数学,而在于飞行经验,所以:加油的时候,把10公升的油当做10000公升的油是不会危及飞行安全的。

    我们先看一段东吴张温在西川与温毖的对话,而我们的有些文科研究本身需要严谨的思维,却演变为这类对话的方式:

    温笑曰:“公既出大言,请即以天为问:天有头乎?”宓曰:“有头.”温曰:“头在何方?”宓曰:“在西方.《诗》云:‘乃眷西顾.’以此推之,头在西方也.”温又问:“天有耳乎?”宓答曰:“天处高而听卑.《诗》云:‘鹤鸣九皋,声闻于天.’无耳何能听?”温又问:“天有足乎?”宓曰:“有足.《诗》云:‘天步艰难.’无足何能步?”温又问:“天有姓乎?”宓曰:“岂得无姓!”温曰:“何姓?”宓答曰:“姓刘.”温曰:“何以知之?”宓曰:“天子姓刘,以故知之.”温又问曰:“日生于东乎?”宓对曰:“虽生于东,而没于西”。这种论证方法,用于日常乐趣可以,但是用于研究工作,则显然太不靠谱,遗憾的是,有的法学论文的研究就喜欢这样,而完全忽视基本的逻辑。

    一个刑法博士的书中,用下面的理由来反对盗窃的秘密性:即小偷李四在公交车上,众目睽睽之下扒窃张三的东西,其实张三已经知道李四在扒窃自己,只是不敢吭声,但是李四自认为张三不知道。不得不说,我国的有的法学博士对法学的研究停留在引经据典、舞文弄墨的阶段上,胸中纵有万卷,遇到问题却百无一用。实际上,刑法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判定,只能建立在自认为(脑中剧本的)的基础上,这是我国刑法实践中的通说,也是德国刑法的通说(德国刑法中叫做力图)。如果这个博士稍微有点点作为人类应当有的正常思维,这个案例应当让其想到的是,如何发现侵财罪的定义项(自然犯必有清晰的定义项,界限一定非常清楚)。

    严格来说,有的专家对侵财罪的现行分类、有的学者剔除的公开盗窃的概念,以及客观违法论、虚开定义中的三流一致,将逻辑混乱演绎到极致,可谓是旷古烁今。

    一、形式逻辑在人类认识世界中的威力

    (一)人类认识世界工具的诞生

    人类在黑暗中摸索太久,寻寻觅觅之中看不见方向,直到有一天,上帝派亚里士多德带着人类征服世界的武器“形式逻辑”来到这个世上,将其传播给人类。而后,欧几里得以基本公设出发,利用演绎三段论完成了《几何原本》这部旷世巨著,其公理化体系的方法为人类认识世界奠定了基础,也让人类见识了形式逻辑的巨大威力。

    然而,单纯的演绎逻辑很难真正认识世界,尤其是很难发现那些隐藏的法则。而培根创立的科学归纳法,让人类真正成为了所有生物中真正的宠儿。人类持思维的利器,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道路上高歌猛进。伽利略将自己发明的望远镜对准了星空,而两个铁球同时落地的思想实验也让人们冲破权威的束缚。同一时期,发生了一件改变人类世界的事情,人类历史的漫长黑暗开始走向光明

    (二)冲破黑暗

    1597年,年轻的开普勒写成《神秘的宇宙》一书,1599年第谷看到那本书,立即写信给开普勒,热情邀请他做自己的助手,还给他寄去了路费。开普勒来到第谷身边,1601年,第谷逝世,开普勒继承了第谷的天文台。

    第谷遗留下来丰富的火星的资料,而哥白尼的理论在火星轨道上的偏离也是最大的。一开始,开普勒用正圆编制火星的运行表,但发现火星老是出轨。他便将正圆改为偏心圆。在进行了无数次的试验后,他找到了与事实较为符合的方案。可是,依照这个方法来预测卫星的位置,却跟第谷的数据不符,产生了8分的误差。这8分的误差相当于秒针0.02秒瞬间转过的角度。开普勒知道第谷的实验数据是可信的,那错误出在什么地方呢?正是这个不容忽略的8分使开普勒走上了天文学改革的道路。他敏感的意识到火星的轨道并不是一个圆周。随后,在进行了多次实验后,开普勒将火星轨道确定为椭圆,并用三角定点法测出地球的轨道也是椭圆,断定它运动的线速度跟它与太阳的距离有关。经过长期繁复的计算和无数次失败,他终于发现了行星运动的三条定律。

    第一和第二定律发表于1609年,是开普勒从天文学家第谷观测火星位置所得资料中总结出来的;第三定律发表于1619年。这三大定律又分别称为椭圆定律、面积定律和调和定律。

    这是科学归纳法的巨大成功,为经典力学的建立、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都作出重要的提示。在胡克的提示下,牛顿在开普勒三定律的基础上,推导出万有引力定律,并在好友哈雷的资助下,完成了人类现代科学鼻祖的不朽巨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出版,人类终于走出漫漫长夜,迎接现代文明的曙光

    西方人文社科在那时开始,也有大量的进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现代政治文明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后据此立国的美国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一路领跑。

    1859年11月24日,达尔文的《论物种的起源》出版,在当时的科学界和公众之中都引起了巨大反响,宗教领袖和维多利亚王朝都非常震惊,人类和动物的祖先居然是一样的。然而,达尔文的这一理念仍然对西方社会和思想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也是现代生物学和进化论的基础,这是科学归纳法和演绎逻辑运用的杰作。

    二、我国法学研究中形式逻辑的薄弱

    法学是最离不了形式逻辑的学科,因为规范必须遵循定义、划分、命题的基本规律,否则难免成为“法不可知威不可测”,而实务中和理论中对基本逻辑的缺乏让笔者非常震惊,这种形式逻辑的缺乏不仅仅在法学中,也体现在很多方面,笔者简单列举几个方面。

    (一)概念和定义意识的缺乏

         部分研究中,对必须予以精确定义的概念,往往轻率定义。比如,有的学者将盗窃定义为违反他人意愿而和平取财,实际上,该学者只要只要将和平二字展开并用归谬法处理,就会立即发现错误。 因为和平无非是不对物暴力、或不对人暴力、或对人对物都不暴力,然而实际上很容易发现既对人暴力也对物暴力的盗窃,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开盗窃成立,则无法与抢夺、抢劫划分(因为冲击了种差),这点读者朋友可以简单推演一下。

    甚至有司法考试辅导书将抢夺定义为对紧密持有物对物暴力,对抢劫定义为对人暴力,其实这些定义,稍加归谬方法处理即可发现错误;即使不用归谬,根据简单的定义和划分规则也能发现其明显错误。

    更严重的是,有人将虚开中的真实交易定义为三流不一致,严重冲击交易安全,贻笑大方,具体导致了多少错案这个没有统计,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其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可能远超任何金融危机和贸易战,金融危机和贸易战搞不垮的企业,三流不一致有能力将其轻易搞垮。

    在对概念定义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根据感觉给出一个大概的模糊的词语,以便自己能够随意解释。这样对罪名进行解释,本质上和“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没有多少区别。

    (二)缺乏科学归纳法训练

    这种训练的缺乏,带来的后果可能是致命的,导致以经验主义替代科学归纳,而在刑法领,许霆案、二维码案、天价手机案、天价葡萄案正是这种后果的爆发,引发公愤。

    也许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短文: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基本模板是:马云每天吃饭,成功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每天吃饭能获得成功。

    李四是一个女人,李四穿白衣服,这个样本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穿白衣服的人是女人。

    应该说,三流一致的理论可能就是这么产生:观察过极少数真实交易的样本后,发现这些样本的真实交易是三流一致的,然后得出结论:三流一致才是真实交易。这就好比看到了几个女生是戴眼镜的,然后得出结论:戴眼镜的是女生,不戴眼镜的都不是女生。

    (三)公理化体系思维的缺乏

    公理化体系的最简单要求是,逻辑上的闭合性,不仅仅是单个逻辑的闭合,而是整个体系上的逻辑上不冲突,能够从基本的公理推导出整个体系。

    不得不说,公开盗窃的理论、客观违法论,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实际上,不难发现:如果公开盗窃成立,则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根本无法划分,因为公开盗窃本身冲击了种差。而客观违法论,只要稍加推导,便不难发现其荒谬,这也是实务中不敢接受的原因吧,毕竟法检害怕被淹没在群众的唾沫之中。

    (四)以引经据典替代实证,也缺乏试错的耐心,缺乏刨根问底的求证因果关心的耐心

    实际上,有的学者对法学的研究,不是建立在案例的实证和分析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引经据典的基础上,这种研究方式不可能对学科进步产生任何积极意义,只会不断的闹笑话或引起公愤。

    缺乏试错的耐心,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犯理论,实际上,只要稍加试错即可发现,原来危害最大的票源地虚开是不可能有骗取税款的目的的,更重要的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危害国家税款的虚开是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的。当然,虚开目的犯理论也是概念混乱所导致,因为:没有对应的目的,不等于没有对应的危害;比如,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不等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缺乏刨根问底的求证因果关系的耐心,比如,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基本未见学者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争议,实际上,诈骗罪也有秘密,盗窃罪也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只要深入求证因果关系,就会发现:原来,行为人对财产的处分基于自己掌控的信息和自己不掌控的信息的判断而做出处分意思,而自己不掌控的信息中,包括相对方有义务真实完整提供的信息和相对方没有义务真实完整提供的信息,而对于自己掌控信息的失真,行为人根据失真的信息做出的处分意思,已经谈不上处分意思;而二维码案,修改过磅的盗窃,其实稍微按照求证因果关系的方法提炼,就会发现其盗窃对象也包括了财产性利益。

    笔者真心期待,有一天开始,我们的法学研究都是遵循严谨的科研方法、理性的思维,尊重基本的逻辑;有些法学论文,洋洋万言,真正有用的可能就几句话,甚至这有用的几句话还是思维混乱。笔者不才,胸无大志、腹无点墨,但是即使笔者这样的菜鸟,也能发现一些理论的低级逻辑错误,这些低级逻辑错误实务中一次次的被法检朋友吐槽。当一种理论,通过司法考试强制灌输多年而实务中却强烈抵触,尤其是当学习这些理论的学习者到了实务中,就立即不敢用这些理论,甚至有些对被告人有利的理论,被告人自己也不认可、被告人自己都觉得太荒谬,我认为应该反思的是理论。笔者也期待,基本的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思维方法能够在法学院普及,希望法学院的逻辑学课程不是单纯的上课,而且严谨而系统的思维训练。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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