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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例解购买理财产品的财税处理

李冼 /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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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财产品
  • 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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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实务中,企业常常发生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现举例与大家探讨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财税处理。


    案例01: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将5000万元资金转入其理财资金专户,拟购买理财产品,截止3月31日,一直未购买理财产品,取得资金利息21万元。

    案例解析:由于资金一直未购买理财产品,相当于大额存在,不需做其他账务处理,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收到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利息收入存款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02: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将5000万元资金转入其理财资金专户,2月1日购买理财产品,3月31日出售,取得收益210万元。

    案例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了近期内出售,不准备长期持有的理财产品,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吉祥公司2019月2月1日购买理财产品,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出售理财产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吉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承诺保本的,所获得的理财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所获得的理财收益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

    但是,无论理财产品合同是否承诺保本,所取得的理财收益都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03: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将5000万元资金转入其理财资金专户,2月1日购买如意集团5年期的浮动利率公司债

    案例解析: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

    因此, 吉祥公司2019月2月1日购如意集团2年期的浮动利率公司债,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因此,吉祥公司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如意集团5年期的浮动利率公司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吉祥公司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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