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见义勇为奖励款,三个方案如何选择更好?
老师好,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奖励给加盟网点员工见义勇为的奖励款,税前20000,代扣个税4000元,我们实际支付的这个奖励款16000,应计算哪个科目呢?这个20000元没有发票,但有媒体报道,报纸等为依据,实际支付有当事人的签字,税前能否扣除?
这是昨天一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后来又仔细了解了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个公司为快递公司,下面其中的一个加盟网点,一个快递小哥救起了一名落水儿童,于是快递公司为了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行为,决定给该快递小哥20000元奖励款。
事情基本了解清楚了,接下来有三个选择方案,供该快递公司参考。
方案一:快递公司直接奖励给快递小哥20000元。
快递公司: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直接全额调增处理,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可。
快递小哥:不属于免税所得,按“偶然所得”税目全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快递公司代扣代缴。
方案二:快递公司奖励给加盟点,加盟点再奖励给快递小哥20000元。
快递公司: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直接全额调增处理。
快递小哥:如果快递小哥属于加盟点的任职受雇员工,该奖金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其任职受雇员工,按“偶然所得”税目全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加盟点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快递公司定向捐赠给见义勇为基金会20000元,再由基金会捐赠给快递小哥。
快递公司:属于公益性捐赠,且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税前扣除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
快递小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快递小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符合上述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总结:实际上大家可能还会想出更多的方案对快递小哥进行奖励,我只想通过三个不同方案来说明一下,不同的方案可能会对企业、个人产生特别大的税负差异效果,思路不同、方案不同、最终导致税负不同。
财税字〔1995〕25号有效性参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附件: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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